每到年初,许多生产企业要测算给代理商的商业折扣率,往往为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大伤脑筋。
商业折扣是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数量较大而给予购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一般以月份和年度折扣的方式来进行。例如,2001年,某饲料生产企业规定:月销售饲料100吨(不含100吨,下同)以下的,月度折扣为100元/吨;月销售100吨~200吨的,月度折扣为120元/吨。年销售饲料在1500吨以下的,年终折扣为10元/吨;年销售饲料在1500吨~2500吨的,年终折扣为20元/吨等。同时规定代理商若违反企业的市场管理制度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不难看出,折扣的作用在于:一是能充分调动代理商的积极性,鼓励多销,销得越多所获得的报酬也越高,代理商的规模大了,公司相应也提高了市场占有率,最终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使经济杠杆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
但是在年初,由于饲料生产企业不知道每家代理商到年底究竟能销售多少吨饲料,也就不能确定每家代理商应享受的折扣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这自然形成了一对矛盾:不给商业折扣或给的比例不合适,会影响产品销售;给商业折扣,如果不能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的征收使企业税负大大增重,实在太冤。
怎样才能兼顾二者的关系,做到既满足税法要求,又便于市场管理呢?笔者认为可用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仅供参考:
以递延方式反映折扣
月度折扣推迟至下一个月来反映,年度折扣推迟至下一个年度来反映。接上例,假如某代理商2001年1月销售饲料120吨,那么该客户1月应享受的月度折扣为14400元,待该客户2月份来开票时,便将其上月折扣14400元在票面予以反映,客户按减除折扣后的净额付款。如果客户上月应结折扣大于当天开票金额,则可分几次在票面予以体现。年度折扣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市场网络的管理,如无非常特殊的情况,一般推迟到次年的3月份进行结算,其处理方法与月度折扣一样,在其次年3月开票时在票面上反映出来即可。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操作非常简便。缺点是:如果月间和年度间销量和折扣标准差异较大,不能较为真实地反映当月和本年度实际的经营成果,而且12月和年终折扣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障碍。适用于市场比较成熟、稳定,月份和年度间销量和折扣标准变化不大的企业。
采取现场结算和递延结算相结合的办法
现场结算和递延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即是说,日常开票时企业可设定一个现场结算折扣的最低标准,比如80元/吨,所有的客户都按照这一标准来结算,并在发票上体现,客户按折扣后的净额付款,月末计算出当月应结给客户的折扣总额,减去在票面上已经反映了的折扣额即为尚应结付的折扣额,将该差额在下月的票面上予以反映,年度折扣仍然放在下一个年度去。
按上例,2001年1月1日该客户来提10吨饲料,价款20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根据现场折扣标准计算其折扣的额度800元,在票面予以体现,那么票面上价款为20000元,折扣为800元,净额为19200元,记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客户本次付款当然为19200元,待月末根据实际销量确定其折扣标准为120元/吨,计算该客户应享受的折扣额为1200元,已经结付800元,尚余400元在2月份该客户来开票时,在票面上反映,自然冲减了产品销售收入。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缓解了客户的资金压力,操作也相对较为简便。缺点是:因部分月度折扣放在下一个月,年度折扣放在下一个年度去了,如果销量起伏太大,便不能真实地反映月度和年度的经营成果。这种方法适用于客户资金有一定压力或有特殊要求的企业。
【来源:中国税务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