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负与税收筹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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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共同点

从国家财政角度看,偷税、避税和税收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对于纳税人来说,表面看三者都是降低税收负担的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规避和减轻税负,但三者有着本质区别。

偷税是通过非法手段将应税行为变为非应税行为,从而直接逃避纳税人自身的应税责任;避税则是纳税人将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模糊行为”(介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之间的,依照现行税法难以做出明确判断的经济行为)进行一系列人为的安排,使之被确认为非应税行为。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前,通过选择会计核算方法、选取机构设置形式、利用优惠政策等方法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税收筹划所采用的方法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是税法所鼓励的。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区别

(1)从法律角度看,偷税是违法的,它发生了应税行为,却没有依法如期、足额地缴纳税款,通过漏报收入、虚增费用、进行虚假会计记录等手段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它是对税法的蔑视与挑战,因而一旦被发现,必然受到惩罚:避税是立足于税法的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通过人为安排交易行为,来达到规避税负的 行为,在形式上它不违反法律,但实质上却与立法意图、立法精神相悖。这种行为本是税法希望加以规范、约束的,但因法律的漏洞和滞后性而使该目的落空。从这种意义上说,它是不合法的,这也正是反避税得以实行的原因。税收筹划则是税法所允许的,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内容上,它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是一种合理合法行为,税收筹划不但谋求纳税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依法纳税、履行税法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它是对国家征税权利和企业自主选择最佳纳税方案权利的维护。

(2)从时间和手段上讲,偷税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后进行的,纳税人通过缩小税基、降低税率适用档次等欺骗隐瞒手段,来减轻应纳税额。避税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进行的,通过对一系列以税收利益为主要动机的交易进行人为安排实现的,这种交易常常无商业目的:税收筹划则是在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进行的, 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选择、安排实现的。

(3)从行为目标上看,偷税的目标是为了少缴税。避税的目标是为了达到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目的。降低税负是偷漏税的惟一目标,而税收筹划是以应纳税义务人的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税收利益只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三、精选案例: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区别分析

为了加深对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认识,下面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例如,某大型工贸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其中有一咨询部不是独立纳税人,但拥有白己的银行账户,它所取得的咨询费收入长期不入总公司账,这样,该项收入就逃避了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其净额也就逃避了应该缴纳的所得税。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违反税法的偷税行为。

又如,我国税法规定:“三来—补”(即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装配、补偿贸易)企业在初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其政策意图是为了增加国内就业和国内加工工艺水平而鼓励该类企业的发展,考虑到新办企业起步时困难较多。有必要利用税收手段进行扶持;结果不少纳税人钻税法空子,通过不断更换厂牌以延长免税期。据调查,东部沿海登记开办“三来一补”企业十几万家,但实际经营的只有2/3,另外的l/3除极少数转产或停产外,大多数是在3年免税期满时,通过换招牌又变成了新办企业,从而再次享受免税待遇;像该类企业的这一行为,形式上并没有违反税法,但实质上是钻了税法对新办企业缺乏严密界定的漏洞,这类行为属于避税范畴。

再如,我国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规定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以经济开放带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一家香港投资机构欲往内地投资,考虑到我国上述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和深圳毗邻香港的地理位置,经过全面权衡决定在深圳投资设厂,其好处之一是可以享受我国的税收优惠待遇。像香港机构的这一投资行为,尽管其本身是为了实现最大投资收益,但符合我国税法的立法意图,为我国政府所鼓励,可归属于税收筹划范畴。

【来源:中国税务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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