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应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不一定税负最低)来处理自身的财务、经营、交易事项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低的方案,因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风险与利益并存。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一些设在特区的外资企业为何违反常规,运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的高税区。其实,这些企业是在逃避外汇管制,追求的正是集团总体利益的最大化,而非税负最低。
为加强对税收筹划含义的理解,现举例说明。某企业需筹资1亿元用于生产经营,有两种筹资方法可供选择,即发行股票或债券。假设债券利率为5%,股息收益率为2.5%,均约定每年计付息一次。企业不计债券利息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最终应选择哪种方式进行筹资呢?这就需要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
从企业税负的角度看: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行债券所支付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准予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则不能。假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4%,企业利用发行债券方式筹资可以少支付企业所得税10000x 4%x 33%=132万元。企业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应选择发行债券方式筹资。从企业利益的角度看:
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其净收益为:
3000—10000x 5%—(3000—10000x 4%)x 33%=3000—500—858=1642(万元)
如果企业发行股票,其净收益为:
3000—3000 x 33%—10000x 2.5%=3000—990—250=1760(万元)
从上述比较中,不难看出,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虽然可以少支付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企业却少取得净利118万元(1760—1642),节税与获取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未能取得统一。原因在于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的成本不同。因此,企业通过税收筹划最终应选择以发行股票方式筹资10000万元。这样做,虽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32万元,但可以使企业总体利益(财务成果)最大化,多取得净利118万元。
筹划应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随着纳税人运用税收筹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欲望越来越强烈,税收筹划必将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那么,我们应如何引导税收筹划,使之法治化、规范化呢?
1.积极支持,正确引导。
对企业来说,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通过税收筹划适当地减轻税负维护自身利益,是其应当享受的权利。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地享受到位,促进了国家税收立法意图的充分、恰当实现,使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得到良好发挥。因此,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税收筹划给予肯定和积极支持,并注意加以正确引导,使之不违背其自身的内涵,不偏离应有轨道。
2.健全税收筹划的法律规范。
税收筹划不是简单的计划,而是一种复杂的策划过程。它要求筹划者既要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又要熟知市场、金融知识和企业状况,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与企业本身的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市场状况、财务核算等紧密联系并加以综合分析和比较。任何一个环节和方面的偏差都会对税收筹划的整体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税务部门必须对税收筹划加以规范,使之法治化。一是应从税法上予以完善。对现有已经发现的税收法规、政策上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补充和修正、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税收筹划偏离税法的初衷。二是应对税收筹划作出规范。要明确有关税收筹划的标准、范畴以及实施的手段和方法,从法律上严格区分税收筹划、偷逃税、避税这三种行为,以正确引导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损失。三是应实行税收筹划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国家应通过规范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加强对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税收筹划行为的约束。对企业税收筹划严重违法的,应予以严厉处罚。对企业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税收筹划而违法的,应追究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追究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税收筹划中的作用
从国外实施税收筹划的情况来看,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为,而更重要的是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或帮助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的行为。借鉴国外的做法。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的作用,帮助企业做出合理的、规范的、合法的税收筹划,使企业能够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也使社会中介机构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应在实践中依靠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和作用,不断推动我国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税务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