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时的增值税节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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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品商品出入国境时,除交纳关税外,依照税法规定,还应按其商品的流转额(或增值额)交纳相应的增值税。这部分税款由进出口口岸海关代税务机关征收。由于增值税的税率高达17%,在企业的利润核算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的流转税,其税收负担的大小,直接体现于商品的市场标价。所以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这种税收负担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度,进而制约企业的盈利水平。

对于出口商品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对于进口商品,在征收关税之外,同国内商品一样,按照相应的税率和纳税环节进行纳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条规定表明,只要进口商品,就负有缴纳增值的纳税义务;或者说只要存在进口流转额,就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我们知道商品的税收负担主要是由税率体现的,因此说,进口商品的增值税节税策划,主要就得在税率选择上动脑筋,而高低不同的税率又是与不同的课税对象相对应的,并且也因纳税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对于进口环节所负担增值税而言,要想达到节税的效果,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选择优惠税率,或者说是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进口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可享受低税率和免税(即零税率)的优惠待遇。因此这些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就为我们提供了节税的选择空间。下面我们将税法中的享有优惠税率的商品加以归类。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注:粮食是指各种原粮、成品粮的总称);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用些油机;

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注:系指农业初级品);

2.避孕药品与用具;

3.古旧图书(注: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外国政府、国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的进口设备;

7.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等;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注:系指游艇、摩托车、汽车等应胚消费税以外的货物)。

同时,由于我国出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上述进口商品减免税外,对于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如经济特区、保税区及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等。这些具体规定,在这里不再讲述。

在这里只谈一下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公司单位的增值税交纳情况:

(1)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2)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以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属于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

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些公司就为我们提供了节税的机会和舞台。为什么这样说呢?

假如你作为一个进口商,你很想进口一批紧俏商品,可又无法享受优惠税率的好处。

但是如果你能与上述享有减免税特权的单位和公司挂上钩,而你作为实际的出资人,划出一笔贷款“拆借”给上述公司,通过上述专业公司免税购进你急欲进口的商品,专业公司再加以折扣的方式卖给您,这样您就避免了商额的进口增值税负,至少小于17%。同时专业公司也因利息支出和折扣而少交了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从另一个方面讲,你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由于正确合理地选择了自己的消费场所,在无形中就少负担进口商品入境后的在市场上所应负担的关税及增值税,因为增值税属于间接税,即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价格直接转移到消费者身上的税种。

【来源:中国税务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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