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食品公司总经理看着库存的“圣诞礼盒”犯了愁。今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该食品公司为了迎合圣诞节日市场,特别推出了一款“圣诞点心礼盒”。结果节日刚过去不久,这些产品就滞销了。现在这些积压的食品礼盒已变质过期。于是,该公司总经理召集会议商讨对策。财务经理分析说,现在的损失不单是变质的馅料造成的损失。根据税法规定,霉烂、变质的存货耗用的原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目前已经过期的馅料价值5多万元,如果向税务部门申报财产损失,还须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近7000元。
总经理听罢更是愁上眉头。财务经理说,其实不必将这些过期的馅料作报废处理,可以将它们粉碎后卖给饲料厂作动物饲料,现在饲料厂愿意以5000元的价格收购,价格是低了些,但总比当垃圾扔掉合算。而且公司将这批饲料粉碎后作销售处理,虽然要计提销项税额近726.5元,但可以不必转出近7000元的进项税额,两相比较,损失可以减少很多。总经理一听,忙称是个好方案,马上付诸实施。
其实,财务经理的方案看似妙招,实际上不但不能为企业减少损失,相反还会带来更多不可避免的损失。这是因为:
1.因超过保质期而报废的食品并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解释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该食品公司的馅料超过保质期而变质既不是自然灾害,也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保管措施再完善,超过保质期仍会变质的。那么食品超过保质期而变质是否属“其他非正常损失”呢?税法对“其他非正常损失”未作更进一步的解释,但很多地方税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对货物因超过保质期而变质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13号)规定,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除责任事故以外,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云南省也曾以云国税增字〔1996〕3号文作过类似规定。
实际上从《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中,也可以看出:除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和企业管理上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外,都可按“正常损失”处理。所以食品公司如果按正常程序对变质的馅料申报财产损失审批,并不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未及时报批的财产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根据13号令,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属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产生的财产损失,而对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产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文件同时规定,企业财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食品公司因对变质的馅料已作处理,并未留下存货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也没有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更未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审批,因而已作低价处理的馅料发生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反,食品公司如果在馅料超过保质期时就按正常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财产损失审批,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后的财产损失本来是完全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从上述分析看出,财务经理的方案,在增值税筹划方面并无任何效果,而在所得税上又使企业蒙受了重大损失,因此作为税收筹划该方案是失败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