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1999年12月3日,湖南永丰公司与浙江顺风公司签订了新闻纸造纸机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永丰公司向顺风公司提供造纸机一台,型号LQZ324G1575MM,单价为218万元。技术参数:车速90-180米/分;日产量15吨/天。永丰公司负责免费安装。顺风公司按月分期付款:12月底付40万;1月底付50万;发货后付50万;安装后付36.2万;安装调试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21.8万元。合同定金20万元,签约后立即支付,且定金到后合同生效。产品保证期限为一年。设备由永丰公司代运,运费由顺风公司承担。同时,双方又订立了四份附件,永丰公司提供价值585382元的通用产品,顺风公司承担该产品安装费1万元。合同订立后,顺风公司即支付了定金20万元。2000年4月底,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顺风公司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运行正常,同意接受。2000年9月1日,双方为了设备质量及付款问题再次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对造纸机的多余设备退还给永丰公司;永丰公司应在9月15日前派员共同主持调试纸机,并在9月底前使新闻纸日产量15吨;顺风公司在对方解决纸机遗留问题后,在2001年4月底前付清全部余款。补充协议签订后,永丰公司派人进行检修,双方对此作了二份纪要,双方一致确认:未最终解决“提高车速,使日产量达到15吨”。2001年4月,永丰公司副总等来浙江签署了一份备忘录,顺风公司当日支付了5万元。6月顺风公司为减少损失,自行将该纸机全部拆除。顺风公司共支付货款1722492.05元。
2001年9月,永丰公司起诉顺风公司,要求支付未付货款1073902.95元,代运费、安装费76596.71元,违约金745875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顺风公司提起反诉,以该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判令退还全套设备(含通用设备);返还货款1722492.05元,安装费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629659.15元。
争议焦点:
经过审理,合议庭对本案是否存在产品不符合约定、责任归属以及应否退货等问题都达成了共识。但对被告是否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对被告未按时付款是否已经构成违约存在分歧。有的认为,被告未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的则认为,协议约定先解决设备日产量问题再付款,故不存在违约。
判决:
法院最后判决顺风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但退货条件不具备,应向永丰公司支付货款余额。永丰公司未依约交付合格产品,应向顺风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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