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件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则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等业务,则对工程公司的此项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例如:乙单位有一工程项目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在甲工程公司的努力下,由丙建筑公司与乙单位签订承建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另外乙单位付给甲公司劳务费50万元。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5%=2.5(万元)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00×3%=15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2.56+150=152.5(万元)
如果甲公司进行筹划,直接与乙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505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以5000万元转包给丙公司,则:
甲公司应纳税额=(5050-5000)×3%=1.5(万元)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5000×3%=150(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5+150=151.5(万元)
节税额=152.5-151.5=1(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后,可以节约营业税额15000元,但却增加了应交印花税3000元的支出。因为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5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双方都要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印花税税率为0.3‰,计算交纳印花税,其应纳印花税额合计3000元,实际节税额为7000元。
【来源:无忧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