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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