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查补所得税的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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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02年税务机关对某企业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查补漏税事项共计300 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99 000元(罚款,滞纳金另行处置)。

一、因会计差错或违反税法规定导致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应通过相应的会计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一则,通过调账可结平相关会计科目或明细事项;二则,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年度可按规定分期摊销并可税前扣除的事项,通过调账转回,使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年度分期抵销:

1、经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其中有10项净值为红字,共计10 000元,为多计提的折旧,减少了当期利润。应调账,借记:“累计折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经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其中有20项期末数量为零,而金额为红字的商品贷计20 000元,为多转的成本,减少了当期利润。应调账,借记:“库存商品”,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经检查,某项房产原值为50万元,2000年12月份发生装修费17万元,全额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根据税法规定,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应调账,借记:“固定资产”,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通过调账转回,以后各期可按规定摊销并可税前扣除,被查补的企业所得税,也随之在以后年度抵销。该三项补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 000元,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34 000元、“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 000元。

二、凡会计规定可以列支,但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或超过扣除标准而漏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则不调整相关会计科目,应直接补提补缴企业所得税:

1、经检查,2000年度支付税收罚款、滞纳金共计20 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未作纳税调整。

2、经检查,2000年度支付的白酒广告费30 000元,在“销售费用”科目列支,企业未作纳税调整。

3、经检查,2000年度超标准支付的业务招待费50 000元,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企业未作纳税调整。该三项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均不得税前扣除,应补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3 000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 000元。

三、本次税务检查,以上相关账户的调整与会计处理如下:

1、补提企业所得税时:

借:累计折旧10 000

         库存商品20 000

         固定资产17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1 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 000

2、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 000

      贷:银行存款99 000

【来源:会计E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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