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若干筹划点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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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企业经营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的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流转税,增值税具有较强的税率弹性,而且我国增值税法的多种项目具有选择性,因此为各类企业根据本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筹划活动提供了可能性。增值税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重点关注的税种之一。

一、企业具有进行增值税筹划的动力

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的流通中的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进行征税。虽然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是由企业所获得的,但由于其流转税的性质,企业实质上通过流通环节最终将税收转嫁于消费者身上。作为间接税的增值税,如果其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则增值税的税负不会影响纳税人的损益;如果税负不能完全转嫁或者只能部分转嫁,增值税的税负就会影响纳税人的损益。特别是在我国生产型的增值税制度下,固定资产的进项不能扣除,进项税额会通过折旧进入成本和费用,从而影响企业的损益。因此,通过增值税的筹划,可以直接减少应该交纳的税额,使纳税人获得税收的绝对收益,也可以使得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纳税期限,从而为企业取得递延纳税的时间价值,为企业取得相对的节税收益。所以,企业具有进行增值税筹划的动力。

二、利用纳税人的类别可选择性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按照会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对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和不同的税率。因此,对于某些增值税纳税企业来讲,通过纳税人类别的选择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是可行的。

1.纳税人类别影响企业的收益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不能实行进项抵扣,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相对比较低。因此,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存在差异。一般都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下面通过实例来比较两者的税负:

[案例]1假如某企业当期从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含税的原材料20000元,加工成不含税价格60000元的产品,加工环节发生其他成本费用共计4000元。假设该产品当期全部销售。

(1)如果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假定该产品适用17%的税率

当期购进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20000×17%=3400元

当期销项税额=60000 X 17%=10200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10200-3400=6800元

当期收益额=(60000+1 0200)-(20000+3400)-4000—6800=36000元

(2)如果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60000×6%=3600元

当期收益额=60000 X(1+6%)一[20000 X(1+17%)]-4000=36200元

由此可见,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总比一般纳税人更重。在理论上可以通过增值率临界点、抵扣率临界点和成本利润率临界点等方法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税负进行比较,但是特殊扣除项目等事项的存在,影响企业进行税负比较的精确度。

2.结合企业具体情况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别

由于不同纳税人类别在税负上存在着差异,而税法对于两种纳税人的划分主要是通过会计核算制度以及规模的大小进行界定,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分立或者合并来实现纳税人类别的认定。在企业进行税务登记的时候,应该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分析并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类别。

从企业的发展前景看,虽然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复杂,需要的会计成本和纳税成本也比较高,但是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制度更为健全,更利于国家的管理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一般纳税人由于规模大,制度以及售后服务都比较完善,比小规模纳税人更能吸-引更多的顾客。因此,企业不宜为了短’期的税负,而人为地进行拆分。但是,在企业内部存在大量混合销售的情况下,通过拆分可以降低企业内部的流转税税负。

从客户税负分析,由于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同种货物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通常比小规模纳税人税率高,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价格普遍都比小规模纳税人高。当客户采购不得抵扣进项的货物(如固定资产)或者不需要专用发票的货物时,在价格上会倾向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否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如果企业的客户是一般纳税人,则申请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于产品的销售。

从企业本身而言,如果企业的增值率比较大的时候,例如企业允许扣除的进项比较少或者企业加工增值额比较大,则申请一般纳税人对企业是不利的。

企业利用纳税人类别的可选择性进行筹划时候,也要考虑到身份转化的可操作性。总而言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有长远和全面的眼光,应该认识到只有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实现的筹划才是可行的。

三、利用销售价格的可选择性进行税收筹划

1.销售价格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商品的销售价是企业计算增值税的依据。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有自由定价的权利。在不同的销售价格下,企业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企业可以利用自由定价的权利,制定“合理”的价格,以获得更多的利益。

2.通过销售价格获取税收利益

(1)利用销售合同选择有利的销售方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会采用折扣、发旧换新、还本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为了防止纳税人偷漏税,税法对不同的销售方式的商品销售额确定的依据不同,从而为企业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可能。一般情况下,对于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采取的促销方式而减少的销售额,税法都明确规定不得减少销项税额。因此,在销售折扣、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及“买一赠一”等促销方式下,不能减轻企业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从增值税税负角度来分析,企业在选择销售方式的时候,应该更倾向于选择直接对货物进行折扣的方式。由于不同的销售方式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可以通过合同的制定,选择对企业更有利的商品销售方式。

(2)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是纳税人最常见的避税手段。为了制止利用转移定价进行避税,对于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结算的交易,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正常交易原则进行合理调整。因此,随着法制的完善,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进行避税的空间日益缩小。但是与所得税不同的是,增值税的税负具有转嫁作用。因此,在增值税的筹划中,虽然关联企业之间转移价格的行为不能减少企业的总体税负,但是通过延期纳税,企业可以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企业的税负。转移定价使得利润在跨国集团内部的公司之间转移,对跨国企业的整体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3)合理利用低价策略。通常情况下,高价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但是对于特殊情况下,低价反而更有利。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因此,对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转让价格的定位来看,高价不一定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另外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选择低价,

更有利于企业提高销售量,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除根据市场条件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还应考虑税收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价格,使企业在节税的同时,达到更大获利的目的。

四、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可选择性进行税收筹划

1.销售结算方式影响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结算方式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者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方式。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同的商品销售结算方式,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采取有利于企业的结算方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

2.利用销售结算方式延期纳税

(1)预收货款和直接收款对销货方是最有利的。根据规定,对于采用预收货款和直接收款两种方式的销售是在销货企业收取货款,并将在货物发出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采用这两种方式进行销售,企业收到货款在前,纳税义务确认在后,企业就可以利用该笔资金的时间价值,这样对企业是最有利的。但是,这种销售结算方式对于企业提高销量有影响,因此,在现实中,只有购货方的资金运作情况较好,而且所销售的产品在市场上占有垄断地位时,才能采用这两种方式。

(2)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递延纳税时间。根据规定,对于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是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用这两种方式,对于购销双方来讲,筹划的空间都比较大。特别是当购货方资金周转的情况不太好,货物发出后难以很快收回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这两种情况可以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递延纳税时间,规避风险。

(3)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根据规定,对于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是在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销货企业只要发出产品办妥托收手续,纳税义务就相应发生,使得销货企业在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情况下就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垫交增值税,必然损失垫交资金的时间价值。一旦购销双方因产品质量、规格等发生争议,则应垫交增值税而损失资金的时间价值的情况就更加明显。

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复杂工作,它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主要是增值税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增值税转型的推进,增值税政策近几年有大幅度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要认真学习和熟悉我国税收、法令和制度,及时掌握税法的调整情况。税收筹划与偷税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其合法性,如果不注意税收政策的实效性,税收筹划可能就是无效的筹划。只有在税务实践中采取灵活的各种税收筹划方法,一并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才能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来源:《时代经贸》2007年12期P159~160福建莆田学院 徐恩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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