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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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就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称为“平销”,主要是因为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定为其进货价格,甚至低于进货价格;称为“返利”,是因为销售方要通过向供应商收取一定的、与商品销售量挂钩的利润返还作为经营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举例来说:A企业从其供货商B处以100元/台的价格购入一批商品,并与B约定:A以100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该商品,每销售一台可向B收取利润返还10元。

会计处理征收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企业取得的返利,与销售数量有关,因此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于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会计处理:

1.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收到的是货物,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袁,应同时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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