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使用自产产品,依据现行会计制度应当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的实现,以成本计量转账;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该项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按销售行为计算的增值税,对于所得税,只是规定年终汇算时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但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没有要求将此项行为单独列示,而是汇总填列在第一项中。
除此之外,在建工程的一些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如以何种价格入账,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后续资产折旧等,依照会计制度处理的结果将与税法产生越来越大的差距,同时也造成纳税环节的繁琐与不便。
我们依据业务顺序进行逐一说明:
一、使用资产,进行业务处理
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假设1000)
贷:库存商品(假设1000)
税法处理:调整收入,当期按1200的销售价格缴纳增值税,同时按1200调整销售收入在会计期末计算缴纳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地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要将当期数据汇总,填列在销项中,所得税汇总填列在总表第一行,以及附表1相应行次,否则就是偷税。
按新所得税申报表,需要将该项数据单独抽出,汇总同类业务数据,填列在新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的第十三行。
如此从形式上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加以明确,并对纳税审查工作起到指导和威吓的作用,因为纳税人必须首先对视同销售行为加以关注,同时需要进行备案管理,将相应数据财务与税法的差异加以记录。
二、转入资产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1000
贷:在建工程1000
税法处理:依据所得税规定,自建资产依据竣工使用时实际发生成本计价
需要注意的地方:资产计价是否准确?其中自产产品依据税法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所得税,其自身价值从税法角度应当等同于外购产品,因此入账价值应当依据当期自产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对于此点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加以说明,而依据会计原则-客观、实质重于形式以及历史成本原则,个人认为应当按1200记账,如此需要财务部门在初期即以销售价格进行处理,此点又与制度规定不符,不知新会计准则对于该种情况如何处理,期待指南快些出台啊。
三、下月计提折旧假设10年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100
贷:累计折旧100
税法处理:正常情况需要依据会计账务进行填列,进行相应所得税处理
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依据财务数据进行折旧计提,则从税法认同的角度折旧计提数据减少20,相应所得税增加20×33%,对纳税人而言多交税了,而依据新所得税申报表,需要在附表十三对折旧的计提进行调整,如此对于该项业务的调整到此已经可以从税法角度上明确了,但涉及资产原始入账会计上如同第二步提出,尚缺乏明确指南。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新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
13行:填报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新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十三
第7列“应予调整的资产平均价值”:填报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外的企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2003年以前受赠)、外购商誉和其计提折旧、摊销额以及资产会计计价与税收计价差异的调整额。金额为负数时以“—”表示。
【来源:会计E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