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了促进销售,在原来价格不变的基础上多送一些货,实质是换一种方式调价。比如,原来价格110元/件,现在还是110元的价格,但是每10件多送1件货,相当于是销售11件产品才相当于原来10件的货款。在开票时,正开的是10件,备注中送1件,在会计做账是怎么处理?税收方面怎么处理?如果不是送本产品,送另外的同类产品呢?
相关的税收规定: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所得税:
财税字[1996]第79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国税发[2003]45号,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正常处理
1、销售10件产品: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0件×110元计税)
2、赠送1件产品: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赠品(1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件×110元计税)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正品(10件)
4、在所得税申报时,将赠送品的公允价值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调增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二、节税处理:
将赠品视为与卖品一起捆绑销售
1、销售时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100元计税)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正品(11件)
两者的差别在于,第一种按随货赠送处理,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所得税;第二种按捆绑销售处理,只需按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即可。但两种方式在发票的开具上是不同的:
第一种是题中的开具办法;
第二种应该,在发票上直接写销售产品11件,价格1100元,视为同时销售卖品和赠品处理。
三、如果赠品与卖品不是同类产品,也可以按第二种方法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时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乙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乙产品
开具发票时分两个项目填写即可。
【来源:财刀网学员 fb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