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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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检查出的未记进项税额等,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应记数,可以全部视同当期留抵数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

第二,检查出的未记销项税额等,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应记数,可以全部用于抵消当期留抵数额,抵完后,有余额再将其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缴国库。

第三,检查出的“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数额,必须按纳税期逐期进行滚动计算,不能将其统算,否则将违背增值税原理。也就是说不逐期计算,可能会产生用前期未缴增值税,去抵消后期的进项税额,造成前期欠税,而后期却出现企业未欠税,有时还有留抵税额的情形。另一方面按期进行滚动计算,也可以如实计算滞纳金的数额。

【来源:财刀网学员 fb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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