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改进个人所得税制作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把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确定为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所谓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指对不同所得按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征税后,然后汇总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程度,再以累进税率征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该模式与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相比较,坚持按支付能力课税,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把源泉课征和申报缴纳两种征管方式上有机结合起来,能最大限度的控制税源;也符合宽税基,减税制的指导思想,是国际税制改革的方向[1]。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因此,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适用税率、减税免税、征收管理等基本要素,也主要是基于分类所得税制的特点设计的。好的税收制度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应当体现公平、合理;应当简单、透明的[2]。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还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等因素),必须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要素进行重新设计[3]。
一、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三条规定,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存在的主要缺陷:一是《税法》和《条例》矛盾。比如,《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和《税法》第一条的规定相悖,《条例》的规定缩小了我国税收管辖权,扩大了《税法》认定的居民纳税人的范围。二是居住时间标准不合理。居住时间定为一个纳税年度居住365日,该标准和目前国际通行的183天标准相比太长[4]。三是临时离境标准不准确。把临时离境限定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该规定采用了既按次数多少作为标准,又按离境时间长短作为标准,结果产生了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但同时又一次超过30日的个人,是否应作为居民纳税人的歧义。
纳税人是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主体,为纳税义务的具体承担者。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一个国家如何有效地行使税收管辖权,关键在于在尊重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的同时,从争取和维护国家的税权的角度出发,依法确定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以及对他们的征税权限。
建议《税法》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有居所,并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是中国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是中国非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⑤。增加两条。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居民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不满183天,但连续4年以上每年居住满90天的个人;到中国并明示愿意在中国永久定居或至少居住五年的个人。
另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的个人,是指在中国习惯性、经常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离境不超过90天。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税收课征的目的物,它是税收制度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是征税的依据。《税法》第二条采用正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共11个税目。《条例》第八条对每个税目的含义作了解释。
其存在的主要缺陷:一是对来源不同的所得采取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二是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应税所得范围较窄;三是实践中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没有规定在《税法》中[6];四是所得项目太多,不符合税制简单明了的标准。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下,一方面应当拓宽税基,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另一方面应当对征税项目进行归并和简化。
建议《税法》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劳动所得;包括:1、非独立劳动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除本法明示列举的免税项目以外的所得。2、独立劳动所得,即个人非因任职或者受雇,由于提供某种形式的劳务而取得的,除本法明示列举的免税项目以外的所得。[7]
(二)经营所得;包括: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所得;4、农业经营所得[8]
(三)资本所得;包括:1、财产租赁所得;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财产转让所得
(四)偶然所得;
(五)除本法明确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确定“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的范围,即确定哪些税目的所得采用综合税制征收,哪些税目的所得采用分类税制征收,必须体现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方便管理的要求。建议对那些经常性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按照综合所得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对那些非经常性所得、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因此,“综合所得范围”确定为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所得;农业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9]。“分类所得范围”确定为资本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三、税率
税率作为税制的关键要素之一,它是个人所得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的核心。《税法》采用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复合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同时对一次收入畸高的还采用加成征收方式;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减征30%,实际税率14%;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其存在的主要缺陷:一是累进档次偏多,税率复杂,造成计算烦琐,影响了征管效率和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二是边际税率偏高,强化了纳税人的偷税意识,也不利于调动劳动者创造更高收入的积极性。
建议重新设计税率水平和结构,对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分为五级,最低税率为5%,最高边际税率降为35%。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00元的税率5%;超过10000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10%;超过40000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15%;超过100000至400000元的部分税率25%;超过400000元的部分税率35%[10]。对分类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样的税率设计,减少了税率档次,扩大了级距,体现了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保护,总体税收负担减轻了。
四、扣除项目及标准
个人所得的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直接决定着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核心。《税法》对劳动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般扣除费用每月800元;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个人、在外国工作的中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扣除费用为4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所得的20%。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经营所得,其费用扣除标准项目和标准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以及损失。概括起来,费用扣除项目主要有两类:一类属于取得所得支付的必要费用;一类属生计费用扣除。
其存在的主要缺陷:一是劳动所得按照每月扣除,不符合综合所得按年计算的要求;二是费用扣除标准不统一;三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没有考虑家庭扣除,影响公平。
建议综合所得扣除项目和标准确定为:(一)一般费用扣除标准:年法定扣除费用10000元[11];(二)附加扣除项目和标准:1、家庭附加扣除,即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的附加扣除5000元(即如果夫妇两人均有收入,在扣除费用20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5000元,实际家庭一般扣除额为25000元。目的是鼓励纳税人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2、伤残附加扣除,依据伤残等级标准,基本扣除每年每人5000元,每一级增加一倍的费用扣除额[12];3、教育扣除,高中每人每年附加扣除1000元,高中以上每人每年附加扣除5000元[13];4、赡养扣除,每赡养一人附加扣除5000元。(三)捐赠扣除,符合法定条件的公益捐赠应当全额扣除(鼓励纳税人贡献慈善事业)。年终申报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所得-已预交的税款-费用扣除-附加扣除-捐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可对一般费用扣除标准允许一定幅度,如20%的浮动。同时,还应随着国家汇率、物价水平和家庭生活费支出增加诸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五、减税免税
对纳税人的特定行为和特殊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给予优惠,体现了政府的鼓励、支持和照顾政策。《税法》第四条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项目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存在的主要缺陷:一是税收减免权授予国务院财政部门,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结果造成不断出台新的减免政策;二是免税项目太多,且规定不准确,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比如,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等。三是一些新的应当免税项目没有涵盖,比如,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14]。
建议调整规范免税项目,将财政部门近几年公布的税收优惠进行梳理整合,可保留以下免税项目:1、特殊的奖金所得(高级别的公益奖、案件举报奖、见义勇为奖);2、保障性所得(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起并交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3、补偿性所得(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4、补助救济所得(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5、外国外交人员所得;6、其他由国务院规定的免税所得。
六、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征管水平有较高的要求。《税法》主要采取以源泉扣缴为主的方式,符合分类所得税制的要求。实施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必须建立以申报纳税为主的管理方式。
一是建立科学的预缴制度。综合所得按年计算汇总申报,因此对纳税人按月、按次取得的所得必须实行预缴个人所得税,才能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及时掌握纳税人的所得信息,有利于征管。经营所得,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行业、所得不同设定不同的征收率,由纳税人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劳动所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扣缴与取得所得的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制度。个人所得的预扣预缴也应设计合理的预缴率。考虑到年终汇算清缴,为了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可采用全额累进的方式。具体为:月或一次所得1500以下的,预缴率3%;月或一次所得3000元以下的,预缴率5%;月或一次所得5000元以下的,预缴率8%;月或一次所得10000元以下的,预缴率12%;月或一次所得10000元以上的,预缴率15%[15]。
二是加大配套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强化储蓄实名制的落实,并实现所有银行之间联网,在此基础上和金税三期衔接,达到银税联网,解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建立和发展个人信用制度,减少社会现金流量,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档案。
三是完善申报制度。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以信息网络为支撑为纳税人提供低成本、快捷的网上纳税申报、电话申报、邮寄申报等方式。规范纳税申报表的设计,对仅有工薪收入的纳税人可采用简单申报表(白色);个人申报的可用专用申报表(黄色);多项所得申报者可用符合申报表(蓝色)。建好纳税咨询热线,及时为纳税人给予指导和服务[16]。
四、加大稽查和违章处罚力度。实践证明,开展稽查是发现日常征收管理薄弱环节,堵塞征收管理漏洞,改进和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效途径[17]。要始终一贯地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个人所得税检查的重点;要建立科学的个人所得税预警系统,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对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严格依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建议将《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无正当理由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是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税务机关无限期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应提供纳税义务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等真实信息,不能提供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纳税义务人追索。
【作者简介】
岳战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
【注释】
[1]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上可分为3种模式: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个别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一般所得税制;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由分类所得与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取源泉一次征收的办法实行税源监控,年终不再汇算清缴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这种税制模式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取差别待遇的方式,而且稽征较为方便,但是其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正的纳税能力征税,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标。分类所得税制的理论依据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应采取不同税率,分别承担不同的税负。综合所得税制,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所得税的一种课征制度。课税范围一般采取反列举的形式,除非税法明确不该征税的项目外,其它一切所得都属于应税所得范围。综合所得税制的理论依据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是个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当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模式反映了综合制与分类制的趋同态势,成为实行最为广泛的所得税制模式。尽管从理论上可以把个人所得税制分为三种模式,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综合税制,也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税制。一般都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所区别的只是有的以综合为主,有的以分类制为主,而这所占的分量互有差别。张相海等著《“九五”、和2010年税制改革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第83—84页
[2]关于税收制度好坏的评价标准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对价值的判断问题,必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中国税制教程》一书将标准归结为三个,一是税收制度应当提高经济效率;二是税收制度应当公平、合理;三是税收制度应当简单、透明。朱为群编著《中国税制教程》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3]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
[4]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有三个,一是住所标准;二是时间标准;三是意愿标准。各国对居住或停留时间标准的规定也有差异。大多数国家使用“183天”;部分国家使用“182天”、“180天”、“6个月”等与此接近的标准;少数国家(8个)使用一年的标准。夏琛舸著《所得税的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5]张富强著《个人居民纳税人身份评判标准的重新审视》
[6]《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定。就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等相关问题,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没有涉及。
[7]根据国家统计局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的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应该说,这个数字是保守的,而且没有包括职工个人没有拿到手里,但收益不菲的那部分“暗补”,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或优惠餐、住房装修等等。这部分超标准的“附加福利”既已成为个人收入,特别是所谓“好单位”的主要收入来源。比如,某夫妻两人均在好单位工作,以集资建房名义(实际负担只是市场房家的50%——左右)获得两套住房,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收入可能是一个人几年的工资、薪金收入,而这部分收入却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现行《税法》的工资、薪金项目,且《实施条例》采用了正列举的方式,容易使人产生异议。“工资”对劳务、“薪金”指事业的区分也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因此,用“劳动所得”作为税目比较恰当。“非独立劳动所得”既包括了《税法》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又出字面意义比起涵盖的范围宽,符合拓宽税基的指导思想。
[8]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的规模经营具备了法律依据。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主要以商品生产为主面向市场的农业经营者将会成为一个市场经济活动主体。
[9]在五类所得税目中,将劳动和经营所得确定为综合所得范围,不仅是因为这部分所得由于属于经常性所得便于管理,还在于这部分所得占个人所得税额的绝大部分比例。以河南省为例,2003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总额为257192万元,其中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五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额为219981万元,占总额的85.53%。如果将这部分所得管理好了,就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10]税率设置的目标是简化,减少级次,拉大级距,降低名义税率。实际上,35%、40%和45%三档税率基本上没有使用的纳税人,而中等收入者得税负显得过高。个人所得税降低税率是国际潮流。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当通过调整级距和级次,达到中等收入者见面税收负担,高收入者阶层实际税收负担增加的结果。(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3/2004《中国: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一版。
比如,从1970年代到现在,日本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逐渐简化、最高税率大大降低。上一世纪70年代,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实行19级超额累进税率,从10%起,分19档,最高税率为75%。到1984年,累进税率演化为从最低10.5%至最高70%的15级超额累进税率。。到1999年,累进税率的档次减少到4档,依次为10%(330万日元以下)、20%(330万至900万日元)、30%(900万至1800万日元)、最高税率下降到37%(1800万日元以上),从而形成日本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率结构。1981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1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70%,到2001年,税率的档次减少到6档,最高税率降为38.6%。1978年,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11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83%,到1999年,税率的档次减少到3档,最高税率降为40%。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高有低,德国(48.5%)、荷兰(53%)、澳大利亚(47%)、韩国和日本(50%)等国家税率较高,均超过45%;美国(33%)、英国、匈牙利、埃及、墨西哥(均为40%)、泰国(37%)、印尼、阿根廷(35%)最高税率多在35%至40%之间,个别国家或地区的税率在30%以下。
[11]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或“起征点”是否低了?众多的看法是低了。理由是800元的标准是20年前确定的,是当时收入的20倍;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工薪纳税占了60%以上,低收入人员的税负过重。但问题是,提高起征点能解决问题吗?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功能应当时调节功能,应当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国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936元。在2005年5月16日《财富》全球论坛文化圆桌会议上,盖洛普(中国)咨询有限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年收入5.1万元的为中等收入家庭,在中国目前占全国人口40%的城镇人口中,中等收入家庭占27%。再以南京市这个中等发达城市为例,从这个以中央和省属经济为主的工业与消费相结合的城市的个人收入情况看,全市537.44万人,年收入在12000元以下的为400.1万人,占人口总数74.45%,12000-18000元为104.7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9.99%,18000-36000元为25.93万人,占人口总数4.82%,36000元以上为6.5万,占人口总数的1.1%。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将家庭可除标准确定为25000元(家庭申报),可以实现降低中低收入家庭税收负担的目标,是比较切合实际的。
[1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由国务院颁布2004年10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至10级;同年11月,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也将伤残评定分为10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13]海南省规定,公办普通高校专业:文史、农学3800元每生每学年;理工、地矿、体育、外语、法学、财经、管理、园林、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4200元每生每学年;医学5500元每生每学年;艺术类(含高职)的美术设计、广告、声乐、钢琴、社会音乐、管弦、作曲、音乐音响导演8000元每生每学年;其他专业6000元每生每学年。公办高职专业收费标准:公办普通高校的高职专业:文史、农学4500元每生每学年;理工、体育、外语、法学、财经、管理、园林、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5200元每生每学年;医学6000元每生每学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术学院):文史、农学5500元每生每学年;财经、管理、外语、计算机、园林、旅游、法学、理工、机动车维修6000元每生每学年;空中乘务、保卫与文秘7000元每生每学年;艺术类8000元每生每学年。普通高校学费可浮动10%;社会力量办职业技术学院可在学费标准内上下浮动15%。6月13日,教育部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除了艺术类专业收费每学年万元左右外,其他普通专业收费不超过6000元(新华社6月13日电)。
[14]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05年6月14日,共29项。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145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94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1号25);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62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45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15]北京市地税局自98年起,对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预扣预缴的办法,即: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由支付人按3%的预扣率全额预扣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到代扣代缴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汇算清缴手续(京地税[1997]413号文件)。这一办法的实行,对北京市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98年征收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13,903万元,比97年的7,438万元增加了6,465万元,增长幅度达到87%,成效显著。北京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行业代码档次行业一档二档三档
经营(销售)收入征收率经营(销售)收入征收率经营(销售)收入征收率
01 娱乐业0-10(含)5%10-40(含)8%40以上10%
02 饮食服务业0-30(含)2%30-90(含)3%90以上4%
03 工业、交通运输业0-40(含)1.5%40-120(含)2%120以上2.5%
04 商业企业0-50(含)0.5%50以上1%---- ----
05 建筑安装业0-60(含)1%60-200(含)1.5%200以上2%
06 修理修配企业0-30(含)1.5%30-120(含)2.5%120以上3%
07 其他行业0-60(含)1%60-200(含)1.5%200以上2%
08 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经营(销售)收入不再分档,适用征收率统一为5%
[16]自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行,在关于该《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中,北京市地税局明确指出,制定该办法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税收征管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以全员明细申报为突破口,进一步提升代扣代缴工作水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纳税人个人纳税档案,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二是做好纳税服务的需要,税务机关在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具体分布及明细纳税的情况下,才能为纳税人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工作。这一办法的核心内容:一是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纳税申报要填报每一个纳税人的明细纳税情况;二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按本办法规定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要填报个人基础信息。全员申报并不意味着一个纳税人个人都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四一三”工作思路,将全员全额管理确定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方向。
[17]据对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2002年共完成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自查1548.2万人次,补缴税款1.25亿元,加收滞纳金371万元,税务机关重点检查1137.45万人次,查补税款12.07亿元,滞纳金9534万元,罚款1.07亿元。其中,查补税额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占62.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占11.6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占11.33%,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占7.7%。违法行为形式有:扣缴义务人不扣或少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主动申报,高收入者和工资表外收入偷税等。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2004年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737.1亿元。
【来源:财刀网学员szgao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