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返回

核心提示:如何利用政策调整所提供的良好契机,修炼内功、提升自身能力,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才是施工企业更应该关注的问题。

的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全行业的内资企业而言无疑都是一个重大利好,但同时,我们也应该客观的认识到,中国是一个刚入WTO不久的国家,许多行业,比如建筑业,即使在两税分立时期也并未受到太多外资的冲击。中国在入世承诺放开建筑业上,也留有了保护期:入世后将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成立合资、合作企业,并在3年内开始享受国民待遇;3年内开始允许外商成立独资企业,除可承揽由外国投资、赠款的工程和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采取国际招标的工程,以及外商投资占50%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工程外,还可承揽国内建筑业难以单独完成的国内投资建设的工程。

所以,暂时抛开新法在所谓拉近内外资企业不对等竞争地位的积极作用不谈,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更应全面关注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其本身的影响。

影响一:减轻了企业税负,对施工企业持续发展产生良性影响

名义税率从33%降到了25%,同时在工资、公益性捐赠、研发费用、广告费等支出扣除项目上作了较大调整:如对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对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捐赠,可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等。

综合来讲,企业的税负降低了,意味者企业的利润可以增加,这些是对整个行业的良性影响。据笔者了解,大部分施工企业项目层面的利润率还是相当可观的,但最终的净利润率往往在2%上下徘徊,有的甚至不到1%,这其中当然有各方各面管理的问题,但这次综合税负的降低,同时参考建筑行业经营收入高而利润率低的特点,因此相比于其它高利润率的行业,施工企业的相对竞争力在增强,这无疑将在优秀人才的流向上产生对施工企业有利的影响。

在行业内部,由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统一,内资施工企业在人才薪酬给付上也与外资施工企业处在了平等的地位,这无疑对于应对即将到来的外资进入的冲击提供了及时的保障。

另外,广告费支出在15%销售收入内的据实扣除无疑也给施工企业提供了广阔的遐想空间。一方面,国内施工行业目前尚处于混乱的竞争状态,“卖”资质现象远甚于所谓质量、品牌的竞争。施工行业中的绝大部分子行业技术含量相对较低,进入壁垒低,导致竞争异常惨烈,除了价格战还是价格战,同时经济高速发展期的市场环境也导致业主质量意识薄弱,一味追求成本。对于大部分普通工程而言,很少有业主愿意多花钱去选择更知名的施工企业。但近年来,撇开国家性重点工程不言,许多市场化的工程业主也逐渐表现出了对工程品质的追求,外资业主甚至国内的许多知名企业开始对施工企业的选择显示出苛刻的一面。这是市场的一个必然转变,虽然尚不能断言施工企业洗盘时代即刻到来,但无论从新特级资质标准的出台,还是市场所逐渐显现出的对品质的关注,都预示着施工行业的整合、规范不会遥远。所以,笔者认为,有远见的施工企业,应该认真筹划广告费支出标准,一方面修炼内功提升品质,另一方面包装自己提升知名度,从而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谋得一席之地。

最后,从短期来看,正值新、旧法更替的年度,施工项目往往又是跨期的,所以对于跨年度的施工项目收入确认,同时各项将会调整标准的扣除项目的结转,都应该是施工企业在年底前好好考量与筹划的问题,当然前提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影响二:税收筹划难度增加,提高了企业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防范各种避税行为,改变反避税规则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高的情况,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以一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税务机关对各种避税行为而进行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它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这意味着对施工企业利用合法的分包关系进行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的精细化要求提高了。对于整体性较强的大型施工集团(“诸侯制”的施工集团往往由于独立利益团体而变得没有意义),往往存在这样的转移定价机会,将利润率相对较高的分包机会给税负较低的子公司,例如享受西部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处于税收优惠区域等低税负条件的子公司,从而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随着新法在转移定价等方面的新规定,施工企业在进行类似税收筹划时需要更为精细,从而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合理节约税费。

此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这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在区域扩张时究竟选择分公司模式还是子公司模式要好好筹划与估算。简单而言,对于处于机会型拓展初期的区域,往往可能有上顿没下顿,亏损的可能性较大,比较适合先采用分公司的模式,一旦亏损可以用其它地方的利润弥补,避免多缴税款;而对于一些业务稳定,又能在当地享受到低于母公司税负的,则可以考虑子公司的模式,但与此同时在子公司管控上需要下些苦功,明确母子公司权责,抓住关键控制点,保证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来源:财刀网学员 100001201094815】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