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规定了以下的税款征收制度:
(1)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3)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4)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