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是高新区的一个工业企业的财务人员。一天,张小姐在翻阅国税发[1999]49号文的时候,发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加10%以上(含10%)的,可以给予加扣50%的优惠规定。张小姐所在的企业正好有研究机构,共有5名研究员,上年度的技术开发费是200万元,本年度为215万元,计算出来的增长幅度为(215-200)/200×100%=7.5%。张小姐很惋惜,小于10%,不能享受50%的抵扣优惠。
但是,如果该企业能够在年末的时候对科研所的5个研究员每人发1万元的奖金。本年度的技术开发费用就达到了220万元。如此一来,企业用在技术开发上的费用增长幅度达到了10%,就可以享受加扣的优惠条款。加扣之后,张小姐所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20万元×50%=110万,少纳企业所得税110万元×33%=36.3万元。企业仅仅增加了给员工发放的5万元成本,却足足少纳了36万的税,净节约31万元。
这一系列数据难免折射出工薪税重,企业和富人税轻的现实。然而,如果制造、销售类企业,除所得税外,在商品生产、制造、流通及销售过程中,还有大量的流转说税项存在,如关税、车船税、增值税等等存在,有报告称,以企业为研究对象,普通企业的最高税负可达50%以上。从这个角度看,企业家个人虽然可以利用企业避税,但“税负重”的大格局似乎无法扭转。
【来源:新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