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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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节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案例]

 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300万元×17%-(300万元×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那么两者就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纳增值税9.6万元(160万元×6%)和8.4万元(140万元×6%)。显然,划分为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9万元。

企业选择哪种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主要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增值率判断法

在适用增值税税率相同时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关系。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收入(不含税)-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不含税)或

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

  =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的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6%

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抵扣进项物资占销售额比重判断法

上述增值率的计算公式可以转化如下: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销售收入

  =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

17%×(1-x)=6%

解得平衡点为  x=64.7%

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

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6%)×6%

解得平衡点如下:  x=61%y

这就是说,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纳税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选择此法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来源:中华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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