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油田销售公司是经营原油及油品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1~6月,该公司在吉林省某市设置了临时性办事处,经营公司发来的油品及原油。根据办事处灵活多变的特点及现行税收法规,有以下三种经营方式及涉税处理方法:
1、办事处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连同运抵货物或经营项目,一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销售地税务机关对其运抵的货物应对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载明的起运货进行查验、核对。纳税人在批准有效期结束后,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进行报告。销售地税务机关查明销售情况后,填明销售经营情况的有关栏次,并将报验联留存。办事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按月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最后由办事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上缴总机构。
3、办事处作为独立核算机构,在经营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
该办事处在1998年1~6月接到沈阳总公司拨来的货物500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拨入价为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采购原油1万吨,购进价为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1~6月盈利100万元(注:1、沈阳总公司1997年度会计核算亏损200万元;2、上述进价及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价格)。
该办事处1998年1~6月收入按上述三种涉税处理方法,纳税额度分别如下:
1、作为办事机构缴税。公司拨来货物有合法经营手续,应回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办事处在经营地所采购的货物超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的范围,应在经营地纳税。分别计算如下:
(200﹣160)×17%=6.8(万元)(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1000×6%=60(万元)(在经营地缴纳)
共计缴纳增值税66.8万元。
2、按分支机构缴税。
应缴增值税税额为:
[(1000﹣900)+(200﹣160)]×17%=23.8(万元)(在经营地纳税)
100万元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弥补总公司上一年度亏损。
3、按独立核算企业缴税。
应缴增值税税额为:
[(1000﹣900)+(200﹣160)]×17%=23.8(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00×33%=33(万元)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三种处理方法纳税额完全不同,第二种方法最佳。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