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规定了从2003年1月1日起,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均能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2004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增加了企业税收的筹划余地,可使纳税人在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有效地减少税收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研究设备计提的折旧属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统称为“技术开发费”);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通知》第四条还规定:为推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对一些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纳税人,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见,对研究设备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直接关系到不同年度技术开发费用金额的大小,从而将影响到企业的税收负担。下面举例分析。
甲企业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2000年12月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入一套价值150万元、使用期限为5年的机器设备。企业采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为简化分析,未考虑该项设备的净残值)。2001年,企业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200万元,加上折旧额后的费用总额为200+150×5÷15=250万元。2002年,企业实际发生了开发费用225万元,则本年度费用总额为225+150×4÷15=265万元,年增长率为(265-250)÷250×100%=6%,可以据实列支。那么,企业两年的开发费用总额为515万元,累计可抵减所得税支出169.95万元。
可以计算出,当企业2002年度的技术开发费用增至250×(1+10%)=275万元时,技术开发费就被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那么,扩大科技费用投入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唯一途径吗?下面进行分析。
假定甲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则年均折旧额为30万元,2001年度的技术开发费用总额为200+30=230万元。经测算,第二年度的数额达到230×(1+10%)=253万元时就可以加计扣除。事实上,企业2002年度的技术开发费用总额为225+30=255万元,增长率为10.87%。因此,按规定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两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总额为485万元,累计可减少所得税支出(485+255×50%)×33%=202.125万元。
经过分析可知,企业根本无须加大科技投入,只需改变折旧方法,就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从而节约税款32.175万元。由于加速折旧下前期少缴纳的税款将在后期转回,企业实际上能够节约税收支出32.175+(515-485)×33%=42.075万元(也就是255×50%×33%=42.075万元)。所以,选择直线法计提折旧是非常有利的。
以上推断是否绝对呢?应该结合企业2002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来分析。假设该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数额(不含折旧额)为X,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当X小于223万元(253-30)时,无论哪种折旧方法都无法使增长率达到10%,而采用年数总和法可将部分应税所得延迟到后期纳税,更为划算。
当X位于223万元~235万元(不含本数)之间,年数总和法下的开发费年增长率低于10%,而直线法下的增长率超过10%。因此,选择后者可少纳税款(X+30)×50%×33%=16.5%X+4.95万元。
当X大于等于235万元时,两种折旧方法下的年增长率都能超过10%,但选择年数总和法可使本年度多提的折旧额作为计算加计扣除时的基数,从而少纳税款10×50%×33%=1.65万元。
如果企业购入的资产单价低于10万元,则有另外的筹划思路。根据《通知》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假设上述所有条件不变,甲企业当时购入的是3台单价为8万元的测试仪器,并获准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企业2001年度的技术开发费用总额为200+3×8=224万元,2002年度为225万元,小于224×(1+10%)=246.4万元,显然该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企业将其分两年摊销,则2001年度的技术开发费用总额为200+3×8÷2=212万元,2002年度为225+12=237万元,增长率为11.79%,允许加计扣除。那么,分两年摊销固定资产可使企业少纳所得税237×50%×33%=39.105万元。
同样,我们假定企业2002年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含仪器摊销额)为X,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当X小于221.2万元时,无论是否延长摊销期限都无法使增长率达到10%,企业只能据实列支技术开发费。此时,应选择将设备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的方法。
当X位于221.2~246.4万元(不含本数)之间时,分期摊销不仅使增长率超过了10%,还将递延的摊销费12万元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从而少纳税款(X+12)×50%×33%=16.5%X+1.98万元。
当X大于等于246.4万元时,两种摊销方法下的增长率都能超过10%,但是,分期摊销可以多冲减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导致少纳税款12×50%×33%=1.98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析只是围绕着两个年度展开的。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会在一定年限内持续加大科技投入。此时,纳税人可以参照上述思路早做规划,以充分获取税收利益。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