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涉嫌偷税或未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发票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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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发票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涉嫌偷税或未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发票违规行为。发票举报案件涉嫌偷税或涉嫌犯罪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软件程序的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拆本使用发票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复使用发票或以收据、欠条、白条等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在1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代开金额在1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以及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规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处结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举报奖金200元;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举报奖金1000元。

【来源:财刀网学员07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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