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账务处理时,现行准则讲解或统编教材对相关科目的取数金额规定了计算公式;但由于此计算公式的叙述较为晦涩难懂,且讲解及教材上的案例都是从年初开始投资,情况比较特殊。现实中,年中开始投资并按成本法进行核算的长期投资的情况较多,许多会计人员及学习者对账务核算时取数金额的确定仍不知所措。本文通过案例分列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和分配的所属期间,分析进行正确的账务核算取数的简易方法。
对持有期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投资企业应根据对被投资单位的一项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不同,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其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案例】甲公司20X5年8月1日以2,4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9万元。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亦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的当年及其后两年,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分派的利润情况如表1(假设乙公司的年度经营比较稳定,且其20X6年度分派的利润属于对其20X5年度实现净利润的分配,不考虑其他情况)。
则甲公司对取得乙公司分派利润的各年情况分析及账务处理如下:
在本例中,因甲公司于20X5年8月1日对乙公司进行投资,且因乙公司的年度经营情况比较稳定,因此,应按月份平均计算甲公司投资前后乙公司实现的利润和分配的利润。
乙公司20X5年1-7月份
实现的利润=3,000/12 x7 =1,750万元。
乙公司20X5年8-12月份实现的利润=3,000/12 x5 =1,250万元。
乙公司20X6年分派的属于20X5年1-7月份的利润=2,700/12x7=1,575万元。
乙公司20X6年分派的属于20X5年8-12月份的利润:2,700/12x5=1,125万元。
将上述乙公司实现的利润和分配的利润按其所属年度区间列表如表2。
(一)20X6年甲公司成本法核算的账务处理
对于甲公司投资之前由乙公司于20X5年1-7月份实现的利润1,750万元,甲公司不能享有,也不用作任何账务处理:20X6年,乙公司分派属于20X5年1-7月份的利润1,575万元,对此甲公司应按持股比例计算
应享有的部分47.25 (1,575x 3%)万元,全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472,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472,500收到分派的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472,500
贷:应收股利472,500
而对于乙公司20X5年8-12月份实现的利润1,250万元和分派的属于此期间的利润1,125万元,甲公司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其应享有的部分:
甲公司应享有的乙公司20X5年8-12月份实现的利润份额=l,250x3%=37.50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的乙公司分派的20X5年8-12月份的利润份额=1,125x3%=33.75万元。33.75 <37.50,即是说,甲公司应享有的属乙公司20X58-12月份的分派利润全部为公司投资后乙公司实现的利部分,因此,甲公司得到的分利润全部计人“投资收益”:因本期间乙公司实现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因此甲公司按此期间未分配利润的享有部分(1,250一1,125)x3% =3.75元,在之前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限额内,恢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337,500
长期股权投资37,500
贷:投资收益375,O0
收到乙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337,500
贷:应收股利337,500
(二)20X7年甲公司成本核算的账务处理
20X7年甲公司分得乙公司属于20X6年度的利润7,800万元,而20X6年度乙公司实现的利润为6,000万元,因此.,甲公司分得的利润全部为乙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应全额作为当年的投资收益;但当年乙公司实现的利润还有未曾分配的部分。
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份额=6OOOx3%=180万元。
甲公司应分得的乙公司的分派利润份额=7,800x3%=234万元。
应冲减的投资成本=234 -180=54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2,3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540,000
投资收益1,800,000
此时可通过准则讲解或统编教材上的公式验证上述金额的正确性:
公式一: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575 +1,125+7,800) -(1,250+6,000)]x3%-(47.25-3.75) =54万元。
计算结果为正数,则就是本期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方反映;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本期应恢复的投资成本,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方反映,但恢复的金额以先前的冲减金额为限。
公式二: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7,800x3%-54=180万元。
但如果乙公司一20X7年分配的属于20X6年的利润额为4,000万元(如表3),则甲公司20X7年进行成本法核算时的相关账务处理分析如下:
20X7年甲公司分得乙公司属于20X6年度的利润4,000万元,而20X6年度乙公司实现的利润为6,000万元,说明乙公司对20X6年的利润除分配之外,尚有留存;此时,甲公司除正常确认投资收益外,还应在之前冲减的投资成本的金额之内恢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甲公司可享有乙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份额=6,000 x3%=180万元。
甲公司应分得的乙公司的分派利润份额=4,000×3%=120万元。
可予以恢复的投资成本=180-120=60万元。
但此前甲公司已经冲减的投资成本金额=47.25 -3.75=43.5万元<60万元,因此,甲公司本期应恢复的投资成本金额只能是43.5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1,200,0
长期股权投资435,000
贷:投资收益1,635,000
此时账务处理金额的正确性亦可通过上述公式得到验证,不再赘述。
通过按上述方法分所属年度列示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和分配的利润,可清楚地看出投资企业在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以后的各年度(或期间)是应该冲回投资成本还是应该恢复投资成本,在综合考虑投资以后至本期之前已经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金额的情况下,不必运用准则讲解或统编教材公式的晦涩、繁琐计算,即可轻松得出账务处理的取数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