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换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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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换出存货公允价值计量账务处理

  确认资产交换时,分录与按第一条修正意见基础分录基本相同,不同点有:

1.支付补价的,分录中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部分应改为:

“按换出存货公允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再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分录中应支付税费的部分应改为:

“按已支付和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2.收到补价的,分录中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部分应改为:

“按换出存货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和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分录中还应加上:“按已收和应收的补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3.结转换出存货成本,与以上“基础分录”同。

【案例】假定由于B公司得知A公司换出存货为滞销商品,因此提出要求A公司补价,经协商,A公司同意补价20万元,已用存款支付,但A公司仍确定以换出存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换入资产成本。则:

(1)确认资产交换:借原材料179.8(160-28.9+20+1.5+27.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9,贷银行存款21.5,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贷主营业务收入160。

(2)结转换出存货成本,同案例1。

以上采用前一条修正意见编制的资产交换分录,借、贷方发生额合计均为208.7,符合要求。

(二)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计量

采用该方法时确认资产交换和结转换出存货成本的分录,与上述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不涉及补价并按照两条修正意见订正后的“基础分录”基本相同。不同点有:

1.支付补价的:(1)分录中确认换入资产成本部分应改为:“按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再加上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2)分录中支付相关税费的部分应改为:“按已支付和应支付的补价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2.收到补价的:(1)分录中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部分应改为:“按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和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2)分录中还应加上:“按收到或应收补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案例】假定A公司认定换入存货公允价值更为可靠,并确定以换入存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换入原材料的成本,补价及其他数据不变。

则按照上述两条修正意见编写的资产交换分录为:借原材料189.8(170-28.9+20+1.5+27.2),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贷银行存款21.5,贷主营业务收入170。

以上分录借、贷方发生额合计均为218.7,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在处理以存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时应注意:

1.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补价不影响资产交换分录的平衡。

2.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必须关注涉及的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重要因素,并将其作为减项计入换人资产的成本,而涉及增值税销税额则计入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3.以存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时,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确认换入资产成本与确认换出存货销售收入时涉及的公允价值口径必须一致,要么都以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计量,要么都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否则将影响资产交换分录的平衡。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涉及到换出存货应缴纳消费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的示例,应纳税额应直接计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不计入资产交换分录。笔者认为,涉及到换出存货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也应参照该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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