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弥补的涉税处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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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税法的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小于零,这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规定中的亏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有几种?不同企业的弥补亏损方式有何不同?

相关税法政策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二)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三)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企业涉及到亏损弥补时,究竟该如何操作?

境外同一国家内的亏损可相互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虽然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是发生在境外同一个国家内的盈亏还是允许相互弥补的。

境外盈利可弥补境内亏损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国税发【2008】101号)在主表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依据《境外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减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核定征收企业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按月或季度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因此由税务机关确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采取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特殊重组中原有亏损可弥补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重组在过去的规定中称为免税重组,它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重组交易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

根据财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进行恃殊性税务处理,即: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总额的85%,以及同—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的方式处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f责利率。

虚报亏损的法律责任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干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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