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法中所规定的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地区主要包括:国务院批准的“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保税区、旅游度假区等等。这些地区均享受不同程序的减免税。
因为在客观上存在地区税率差别,对同一企业来说,注册在不同的地点会适用不同的税率,所以注册地点的选择对企业的税费支出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案例】甲投资者2008年欲在西部地区投资创办一个新公司,兼营交通运输业务和其他业务,预计全年交通运输业务收入为500万元,非交通运输业务收入为300万元,利润率均为25%。
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 投资创办一个交通企业兼营其他业务,因交通运输业刽女人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2.5%(500÷800×100%)小于70%(税法规定,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甲投资者要办的企业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008年应纳所得税=( 500+300)×25%×25%-50万元
方案二 分别投资两个企业,一个从事交通运输业务,一个从事其他业务。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企业收入全部为交通运输收入,超过了70%的比例,享受免税待遇,免税期后也可享受15%的税率。
2008年应交纳所得税=300×25%×25%=18.75万元
比较两种方案,方案二比方案一在企业成立的前2年由于交通运输业务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每年节税31.25( 50-18.75)万元。并且,在交通运输业务企业投资创立后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可享受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每年还可以再持续节税。
方案三投资创办一个交通运输企业兼营其他业务,该企业扩大投资规模,扩展交通运输业务,预计2008年交通运输业务收入7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这时的交通运输业务占企业全部业务
收入的比例为71.43% (750÷( 750+300) x100%)。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的减免税政策,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该企业因此在2008年至2009年度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至2011年度可享受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已经成立的企业来说,如果具备了其他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只是由于注册地点不在特定税收优惠地区而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就应该考虑企业是否需要搬迁的问题。这就需要企业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的寿命周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条件的保持能力和企业利润以及搬迁费用、因迁移注册地而产生的新的成本费用支出及新注册地与老注册地在信息技术来源、客户开拓等诸因素,并进行全面的分析,对有关的经济技术数据进行测算,然后作出相应决策。
迁移企业注册地本身也存在一个方式筹划的问题。在迁移决策已定的情况下,如何迁移成为一个新的需要决策的问题。如果情况允许,可以将整个企业从一般地区迁移到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地区。如果全部搬迁不够理想,可以将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迁移到上述地区,采取只变更企业注册地的办法,而把老企业作为分支机构仍留在原地继续生产。
综上所述,在新企业成立时涉及注册地点的选择,而对于老企业来说,也存在注册地点选择的问题。因此,每个企业都应当根据自己的特点、具体情况和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入研究,找到具体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以合理筹划企业的纳税,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