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弥补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是国家为了扶持纳税人发展,从政策上帮助纳税人渡过困难时期的一项优惠措施,企业要充分利用亏损弥补政策,以取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一)重视亏损年度后的运营
企业蒙受亏损后,就必须从资本运营上下工夫,如企业可以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全部弥补。
(二)将亏损弥补与其他优惠政策结合起来
正确确认“开始获利年度”,如果在开业当年就获得盈利,并且在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时,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所得税期限,但企业当年的应税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若企业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也要从此年度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为发生亏损而推迟,即不能再重新计算获利年度。此时“开始获利年度”的确认,直接关系到其今后享受免、减税优惠待遇,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税负。
(三)充分利用企业合并、分立、汇总纳税的亏损弥补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直接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人母公司的亏损额,不需要用本企业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若不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所以,对于一些长期处于高盈利状态的企业,可以兼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目的。一些大型集团企业,可以采取汇总、合并纳税的方式,用盈利企业所得冲抵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减少应纳所得税立计算盈亏。
(四)用投资收益弥补亏损的税收筹划
依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对外投资获得收益,如果投资方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应补缴所得税。如果企业自营亏损,投资收益可先用于弥补亏损,然后再补缴税款。
如果企业从两处以上投资方获得投资收益时,筹划机会便产生了。其基本思路为:先用低税率(亦即税率差距大)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将低税率(大差距)补税基数转移给高税率(小差距)补税基数,从而减轻所得税税负。
(五)选择亏损弥补期进行税收筹划
当纳税企业既有所得税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时(如免税的投资收益),如果认真地考虑免税所得的分回时间,将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亏损获得实际利益。
【案例】A公司于2008年成立并开始生产经营,同时还投资B公司取得60%的控股权。A公司当年经济效益一般,盈亏基本持平。假如2009年由于市场原因,A公司效益进一步下滑,预计亏损100万元。但B公司效益很好,2009年可以分配给A公司税后利润50万元。A、B两公司所得税率均为25%。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从B公司分回的50万元税后利润属于免税收益,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由于A公司 取得B公司控股权,可以决定什么时候分配税后利润。因此,就企业所得税的弥补亏损问题可以分析如下(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调整因素):
如果2008年B公司按时分配50万元税后利润给A公司。那么,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A公司2008年度可以结转弥补的亏损是50万元。如果2008年B公司保留税后利润暂不分配,那么A公司2008年度可以结转弥补的亏损还是100万元。不分配税后利润比分配可以后年度有生产经营利润弥补亏损,相对而言,可以节约税收12.5万元( 50×25%)。
还要注意,B公司的税后利润应该在A公司用自身的生产经营应税所得弥补完亏损后或弥补期过后才能分回。否则,按照税法规定,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就是说,虽然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额没有减少,但是用以后年度分回的投资收益免税所得弥补后,实际上纳税人还是没有获得预期的效益。如上例,A公司2008年如果不分回50万元投资收益,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额为100万元。如果2009年A公司实现盈利30万元,同时分回50万元投资收益的,则2009年应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0万元,A公司还是用免税投资收益弥补了亏损。但如果A公司2009年盈利在100万元以上时,此时分回50万元投资收益,则企业可以用本年度自身实现的应税所得100万元弥补全部亏损,50万元投资收益没有用于弥补亏损,A公司这时才真正获得实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