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融资方便,往往会选择关联方借款或贷款。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税法对关联方借款有专门的规定,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限制了关联企业间利息费用的扣除,但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
【案例】甲、乙公司是关联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于2008年3月1日向甲公司借款3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半年,年利率10%。2008年8月31日,乙公司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315万元。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500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7%,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5%,甲、乙两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乙公司2008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付给甲公司利息15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00×50%×7%/2=8.75万元,在调整会计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万元(15-8.75)。同时,甲公司收取的15万元利息还要按照“金融业”的税目交纳5%的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
假定甲公司适用的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甲公司的利息收入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15×5%×(1+7%+3%)=0.825万元。
甲公司多交企业所得税=0.825×(1-25%) =0.619万元
对于集团公司:该笔关联交易共计多交税款为0.825+0.619=1.44万元。
如果我们对甲、乙公司的关联交易加以改变,可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方案一:将借款转变为预付货款
在乙公司需要借款时,甲公司以预付乙公司账款的形式支付,乙公司等于是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从而解除了税法对关联借款利息扣税的限制。
但此方案仅适用于甲、乙公司存在购销关系的前提下。
方案二:将贷款为赊销
如果甲、乙公司常年存在购销关系,家公司以赊销的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乙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由甲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乙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采取这种方案,需要资金的一方最好能在需要资金前一段时间,向资金提供一方提出需要资金数,使双方按照购销业务金额提前做好筹划。
方案三:将甲公司借款给乙公司,改成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资
这样,乙公司就无需向甲公司支付利息,甲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需缴税。
方案一和方案二均属于商业信用筹资,对于这种筹资方式,只要关联企业双方是按照正常市场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是否支付利息,完全由购销双方自行决定,税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由于乙公司系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甲公司收不收取乙公司的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没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