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筹划之建筑业避税筹划技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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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根据这条营业额确定的规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或是不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税均要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料及其他物资材料支出。纳税者可以通过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提高原材料及其他材料的使用效率,从而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价款,运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某单位建造一栋综合大厦,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包给某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承包金额为1000万元,工程所用材料由该单位自行购买,材料款为500万元。后经协商,改为施工企业包工包料的形式,材料由施工单位到材料厂家直接采购,工程承包金额和材料费合计为1350万元。计算该施工企业节约的营业税。

①企业包工不包料形式

解:应纳营业税=(1000+500)×3%=45(万元)

②企业包工包料形式

应纳营业税=1350×3%=40.5(万元)

因此,企业节税额为4.5万元(即45-40.5)。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根据这条规定,建设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某安装企业承包基本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原计划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00万元。后安装企业经税务筹划后,决定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20万元,设备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提供。计算该安装企业节约的营业税。

①该企业提供设备方案

解:应纳营业税=200×3%=6(万元)

②不提供设备方案

应纳营业税=20×3%=0.6(万元)

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税目。

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就是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营业税。

A施工企业承建一栋厂房,总价款为200万元,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B施工企业,支付转包费为100万元,则A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

(200-100)×3%=3(万元)

A负责代扣代缴B企业营业税为:

100×3%=3(万元)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作业,其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队对外承保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建筑业纳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其中,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建筑业中营业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筹划,就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1000万元,于是,甲、乙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500万元,甲应纳的营业税为500万元×5%=25万元。

若甲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

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甲向企业投入的工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少缴了25万元的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通过营业额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现行营业税有这样的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依据这项规定,可作出相应的筹划安排。用改变原材料购买方的办法,可以出现不同的营业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施工企业甲为建设单位乙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为300万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设单位乙来购买,价款为2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甲应纳营业税为:(300万元+200万元)×3%=15万元。

若甲进行筹划,不让乙购买建筑材料,而由甲购买。这样,甲就可以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场上的优势(熟悉建树市场,能以低价买到质优的材料),以150万元的价款买到了所需建材。这样,总承包价就成了450万元,此时,甲应纳营业税为:450万元×3%=13.5万元,与筹划前相比,甲少缴了1.5万元的税款。

利用签订合同进行筹划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具体说,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若不签承包合同,则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适用税率的不同,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建设单位乙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甲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再最后中标,于是,乙与丙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额为200万元。另外,乙还支付给甲企业1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甲方应纳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率)为:10万元×5%=5000元。

若甲进行筹划,让乙直接和自己签证合同,合同金额为210万元。然后,甲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完工后,甲向丙支付价款200万元。这样,甲应缴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210万元-200万元)×30%=3000元。于是,通过筹划,甲可以少缴2000元的税款。

利用境外子公司进行筹划

按国税发[1994]214号文件规定:外商除外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无疑,这一规定有助于税收筹划的进行。

B公司拟进行一项工程建设,它先委托国内建筑企业A为其设计图纸。

双方就此事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取得收入后,A应纳的营业税为:100万元×3%=3万元。

若A进行纳税筹划,在香港设立一规模较小的子公司C,然后,让C与B签订设计合同。终了之后,B付给C设计费10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C不见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于是,通过筹划,少缴纳3万元的税款。

【来源:北京纳税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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