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外贸公司2006年1月12日,从德国进口宝马新760Li型小轿车1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1,250,000元(含随同报关的车辆零部件50,000元),海关课征关税350,000元,课征消费税139,130元,课征增值税295,652元。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250,000+350,000+139,130=1,739,130(元)。
该进出口公司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739,130×10%=173,913(元);
购置宝马车实际支付款项=1,250,000+350,000+139,130+295,652+173,913=2,208,695(元)。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根据我国加入WTO的相关协议,从2006年1月1日起进口汽车整车的关税税率为28%(到7月1日会降到25%),进口零部件的税率为10%。
税收筹划的思路是:该进出口公司进口报关时,将轿车的零部件50,000元与整车分开单独报关进口。因为根据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制定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有三条标准。一是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二是在《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包括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三是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并计征关税。
运用上述思路进行筹划,该公司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进口关税税额=1,200,000×28%+50,000×10%=341,000(元);
少纳关税税额=350,000-341,000=9,000(元);
小轿车应纳进口消费税税额=(1,200,000+341,000)÷(1-8%)×8%=134,000(元);
少纳消费税税额=139,130-134,000=5,130(元);
应纳进口增值税税额=(1,250,000+341,000+134,000)×17%=293,250(元);
少纳增值税税额=295,652-293,250=2,402(元);
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200,000+336,000+134,000=1,670,0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670,000×10%=167,000(元);
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73,913-167,000=6,913(元);
购置轿车实际支付款=1,250,000+341,000+134,000+293,250+167,000=2,185,250(元);
相比节约税收=2,208,695-2,185,250=23,445(元)。
因此,经过简略的筹划该公司就可以合法地省下23,445元税额了。
【来源: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