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用减震器厂,系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县地税稽查局在对该厂199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中发现:该厂1999年度销售减震器12360套,年销售收入166.86万元,企业自报利润-10万元。稽查人员对该厂的计税工资、福利费、折旧费、管理费、招待费、财务费等项支出进行检查,均未有较大异常现象。而在对产成品结转的生产成本检查时,却发现生产成本明显偏高,甚至有两个月产品单位成本高于销售价格。经进一步深入细致的检查,发现该厂购进的钢材数量明显不止生产出销售的减震器套数。经询问该厂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解释,由于企业管理不善,钢材浪费很大。事情果真如此吗?稽查人员带着疑问来到企业生产车间,看见几个女装配工正在安装减震器,只见工人将一个大弹簧放在车好丝口的钢套里,再拧上一个大压紧螺帽后,便放在旁边一个纸壳箱子里。稽查人员灵机一动,便问女装配工每月有多少工资,女工回答说,按套计算,每天由仓库保管员点数验收,开出计件证明,月终结算,按劳计酬。稽查人员马上回到财务室,经核查该厂全年购买的弹簧数量和工人安装计算工资的套数基本吻合,比销售的套数多出905套便询问财务人员这是怎么回事,财务人员听后,支支吾吾地说,这要问老板。厂长在事实面前,只得承认在1999年度该厂是销售了900套减震器给外地的个体门市部,因不要销售发票,每套售价130元,共计11.7万元未入账。而成本已全部结转到产成品中。经查,该厂1999年度隐瞒销售收入11.7万元,多列其他费用2.2万元,合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3.9万元。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厂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精神和江西省地税局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一、将调整后利润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13.9万-10万)×27%=10530(元)二、将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计算,作为偷税罚款依据,即45870元(13.9万元×33%)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县国税稽查部门。
稽查建议: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正确与否是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因素,而“生产成本”则是所得税检查的重点。该厂在结转产成品的生产成本时,采用加大产品单位成本,隐瞒销售收入的方法偷逃所得税。因此,稽查人员在对所得税进行检查时,应注重“生产成本”的检查,从中找出“蛛丝马迹”,打击偷逃税行为。
【来源: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