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自产产品,包括外购产品;外购配套产品;委外加工产品;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其中,外购配套产品视同自产产品,要求同一合同注明,能与同一报关单上自产产品进行配套且数量匹配。委外加工产品视同自产产品,要求同时满足①起码有一道环节为本企业自行加工(不包括简单的挑选、整理、包装、检验、整烫等),加工收回产品不改变产品实物形态或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③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④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2010年4月1日起生产企业必须按月申报《视同自产产品情况表》(样表详见第3版),并装订入册,当期零申报的,待下期报送纸质资料时补报。
为规范视同自产产品的申报,生产企业须在单证齐全纸质报表备注栏后注明视同自产人民币金额,并在合计栏填写视同自产产品人民币总金额,加盖企业公章。审核人员初审结合对企业主要设备的了解,审核生产企业是否瞒报混报非自产商品出口额,有非自产疑点未排除的记录,要求企业作出说明,提供符合四项标准的相关资料,如提供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按规范要求补证后予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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