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内的39个会计准则文本,其中本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23个、对原准则进行修订和统一编号后的会计准则16个。本人对原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准则”)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准则”)进行了比较,现将新旧准则的差异列示如下,以方便各位同事对新会计准则的学习。
一、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同
新准则在总则中规定的不适用的范围包括:因建造合同形成的存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资产(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而旧准则除上述两项不适用外,还包括“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相比之下,新准则适用的范围更广。
二、关于存货的采购成本的范围
新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旧准则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旧准则与原执行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对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的采购成本作出单独规定,新准则则取消了该项规定。
三、存货加工成本的确定
旧准则规范存货的加工成本确定时,列举了可选用的制造费用分配的方法、联产品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并规定了主副产品加工成本的分配方法,新准则则仅提出“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未再准则正文中对制造费用分配等方法进行列举。
四、关于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问题
新存货准则与新借款费用准则相对应,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因原会计准则中仅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所以旧准则不涉及存货成本中的借款费用问题。
五、关于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的确定
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但新准则亦未具体规定如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存货的价值应如何确定,相信会在配套的准则指南中作出规定。
另外,旧准则专门规定了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确定方法,而新准则未作规定,相信也与本次准则体系修改、公允价值在会计计量中的重新引入有关,即接受捐赠及盘盈存货的成本可都以相关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的税费确定,无需再作出专门的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直接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作为存货成本计量”,旧准则无此方面的规定。
六、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
旧准则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即新准则将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仅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三种方法,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这两种方法。对于后进先出法这一点,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一致。
七、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其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旧准则未作此方面的规定。
八、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处理
旧准则规定“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新准则则规定为“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因为新旧准则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基准处理方法都是个别认定(即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所以新准则规定“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比旧准则规定的“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更加严密。
九、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同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方法一样,旧准则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明确规定为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
十、披露
2006年由于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完成,对于在会计报表中应披露的内容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规范,故各个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在披露这个部分均只是规定在附注中应披露的内容。而旧准则在披露这个部分中除了规范附注中应披露的内容外,还包括了在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内容。除此差异外,旧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新准则则由于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而相应取消了该项规定。
【来源:会计E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