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货物运输起着联系厂家与客户的纽带作用。而通常的关于运输费用的税收筹划,主要侧重于自备运输工具(包括是否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与交由运输公司承运(包括执行离岸价和到岸价)等方案的筹划决策。笔者通过在实践中对运输费用的比较分析,提出运输费用在税收筹划运用中新的思路与切入点。
一、运输费用在税收筹划中的常规运用
(一)自备运输工具的税收筹划策略
企业自备运输工具运输的税收筹划,主要侧重于是否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进行的。该方案的筹划决策,主要取决于若不成立运输公司,其油费修理费等可抵扣费用占运输费用比重的大小。
设运输费用总额为M,可抵扣费用占运输费用的比重为N,则:
设立运输公司时可抵扣税费(运票抵扣-交纳的营业税):MX7%-MX3%
不设立运输公司时其油费修理费用可抵扣税费:MXN/(1+17%)X17%
二者的平衡点:MX7%-MX3%=MXN/(1+17%)X17%,解得N=27.53%
也就是说,当油费修理费等可抵扣费用占运输费用比重超过27.53%时,不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可获得更多的进项抵扣,宜采用不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方案。反之亦然。
(二)交由运输公司承运的税收筹划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包括在增值税应税项目“价外费用”之内: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对销售方来说,普遍采用离岸定价的模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例:A企业3月份销售摩托车500 辆给B公司,A企业定价策略有两种方案,一是采用到岸价模式,单台售价为4914元,承运单位C将运输发票开给A企业;二是采用离岸价模式,单台售价为4680元,同时,承运单位C的运输费用发票直接开具给B公司并由A企业将该运输发票转交给B公司,单台运输费用为234元。假定A企业单台摩托车进项税 额为595元,则该业务中两方案的应纳增值税额计算为:
方案一: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4914/(1+17%)X17%-595-200X7%]X500=52500元
方案二: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4680/(1+17%)X17%-595]X500=42500元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A企业可节约增值税59500-42500=10000元。
而对于承运单位C而言,应按“交通运输业”交纳营业税,且两种方案下不论是将发票开具给A企业或是B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金相等,都为200X500X3%=3000元。
但是,实践中,上述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遭遇来源于客户方面的阻力。因为增值税为链条式的,在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各环节的增值税纳税税额之和相等。在 上述实例中,A企业少交纳增值税10000元,在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B公司将多缴纳增值税10000元,在买方市场的前提下,B公司具有较大的采购模 式选择权,因而,该筹划方案会因客户B公司的反对而流产。
二、运输费用在税收筹划中的新思路
正是基于上例税收筹划方案在实践中可行性方面的阻力,我们可以转换思路,提出切实可行的新的税收筹划方案。
假定我们在上例中因客户B公司的反对而无法执行方案二中的税收筹划方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承运单位方面我们是否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当然,答案是肯定的。
若承运单位在经营范围中有租赁业务,我们与承运单位C和合作模式可以进行如下调整:
首先,我们考虑A企业与承运单位C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承运单位C将汽车租赁给A企业从事运输业务,租赁费折合到单台摩托车上为83元,油费由A企业自己 承担(假定单台摩托车运输需耗用油费117元,即在先确定油费的基础上,倒轧汽车租赁费用,以保证单台摩托车运输费用总额不变)。
然后,A企业在加油站购买折合为单台摩托车117元的汽车用油加油卡,将加油卡交由承运单位保管使用,并列明相关管理办法。这样,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A企业取得的购买汽车用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最后,承运单位向A企业开具汽车租赁发票结算费用,即折合到单台摩托车为83元。
通过上述操作后,我们再来看看A企业与承运单位的流转税纳税情况: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4914/(1+17%)X17%-595-117/(1+17%)X17%]X500=51000元
承运单位应按照租赁业纳税,其应纳营业税额=83X500X5%=2075元。
与上述方案一相比,A企业可少缴纳增值税额=52500-51000=1500元,而承运单位可少缴纳营业税额=3000-2075=925元。
也就是说,通过对合作方式的筹划变换,使A企业和承运单位C都获得了税收筹划带来的利益,达到了双赢的效果,当然在方案的执行过程中会受到合作各方的欢迎与支持。
同时,该思路的提出,也为运输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切入点。运输企业以该思路为切入点开展深层次的税收筹划,具有更加广阔的空间。比如,运输企业在设 立时,可以考虑设立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给其他企业从事运输业务,这样,就可以达到转换应税项目和应税额计税基础,从而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三、运输费用税收筹划新思路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承运单位应当在设立之初考虑其营业范围,设立成汽车租赁公司,或至少有汽车租赁业务方面的营业范围。营业范围合法是该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与合作方签订租赁协议的前提。
2、合作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协议而不是运输协议,并且实体上也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由承租方承担油费等费用来执行。也就是说,必须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变承运方式为承租方式,使该筹划方案更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
3、营业税具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却没有,因而在税收筹划时,应综合考虑涉及税金的综合影响,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偏差。
综上,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兼顾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只有在双赢或多赢前提下的税收筹划方案,才能得到合作各方的鼎力支持。同时,企业管理层 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拟定与测评时,要多角度、深层次的考虑筹划方案,而不受制于某些筹划方案的阻力而放弃潜在的方案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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