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烟草专卖行业为落实国家烟草专卖政策,规范卷烟销售市场秩序,在规定烟草公司以外的商户不准经营卷烟批发业务的同时,还通过零售许可证制度加强了对零售户的控制。为防止零售商户大量购进卷烟后向没有零售许可证的小户以高于批发价低于零售价的价格售烟,或向一些集团消费购烟大户(如宾馆、酒店、机关单位)薄利销售或(宾馆、酒店)高价销售等违规行为,全国一些省份如河南、安徽以及很多县区级烟草公司实行了卷烟批零“一价制”。国家烟草专卖局还特别在全国推广了这一做法。
所谓“一价制”,是指卷烟销售在批发环节与零售环节执行统一的价格。在实际操作中,烟草公司当月批发时按统一的零售价向零售户收款,按扣除批零价差后的批发价记入公司的销售收入,批零差价作为暂扣零售户的保证金核算,下月初根据烟草专卖稽查人员对该零售户当月的巡查记录,若无违规行为,返还给零售户,否则在保证金中扣除违规罚款。
据调查,目前河南卷烟销售批零价差一般在7%左右,而且越是高档卷烟的价差越大。河南某市国税局在调查中发现,这项作为保证金的差价款,烟草公司未将其作为价外费用计提增值税,遂提出异议。烟草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自己的观点:他们根据烟草专卖有关规定,通过与商户签订协议,将批零差价作为保证金暂存烟草公司,是暂存款,不是价外费用,不应当计提增值税。税务机关经过分析认为,保证金应并入销售额计提增值税。根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认为,以上规定是以排除法阐述。即除了列举的三个项目之外,随销售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应并入价外费用。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以后有关部门明文补充规定不被作为价外费用的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列入该项保证金。
税务机关认为,烟草公司的卷烟批零“一价制”,实际上是一种平销行为,即要求零售商按进价销售,月底再视零售商的经营诚信状况返还利润(批零价差),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价外费用列示的“返还利润”,无论会计如何核算,都应计提增值税。
面对税务机关的质疑,某烟草公司让其财务负责人咨询了某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资深注册税务师老刘经过认真分析认为:零售户保证金随同每一笔销售收取,再于下月初直接返还,同当期销售收入的关联性比较明显,因果关系一目了然,税务机关认为是价外费用有一定道理。烟草专卖作为特殊行业,实行批零“一价制”的根本目的是净化市场,统一市场零售价格。要达到同样的目的不一定要采用现有的方法。
老刘认为,保证金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价外费用中的“返还利润”,主要是因为它与当月的每一笔销售直接相关。如果把周期拉长,淡化其关联性,使它们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应当被视作价外费用,从而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他为烟草公司筹划了两个节税办法,供烟草公司参考。
第一个办法是:强制预付货款法。即要求零售户必须在当月预付下月的部分货款,预付货款额可与过去每月收的保证金大致相当。账务上,将当月多收的批零价差账面上反映为下期的部分预收货款,记入“预收账款———预收零售户烟款”科目,公司按商户分户建立备查数据库。当月商户购进时,该户“预收账款”上月余额可先抵顶货款,同时再预收下月的部分货款,使该户账上总有稳定的余额。
对于零售户来说,始终有一笔预付烟款存在于烟草公司,能否在下月全额抵顶进货,关键在于是否按烟草公司的规定执行,如未按规定执行,这笔预收货款的部分或全部有可能被转为烟草专卖罚款。
商户的保证金作为预收货款处理,流程上简单了,不用每月逐户返还后再收当月货款,也没有增加商户的资金支出,统一的零售价商户由于受制约(如果违规将会被扣预付款)而不得不必须执行,批零一体化的目的也实现了。
第二个办法是,拉长周期淡化关联法。烟草公司可以继续实行收取保证金办法,但收取与返还的周期要拉长。建议一年一收取,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返还。突出对零售户履行与烟草公司协议的考核,而淡化与具体某一笔销售的关联。保证金数额与当前每月数额大致相当,烟草专卖稽查机构发现零售户违规即扣除罚款,然后再要求商户补齐扣款数额。
烟草公司财务负责人认为老刘的建议有一定的道理,但作为县区级烟草公司无权对上级规定的核算方式进行变更,就将老刘的筹划建议上报至上级烟草公司,供上级烟草公司决策时参考。
【来源:中华会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