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注册会计师吴文在审计电子公司截至12月31日应收票据项目时,通过审阅公司财务提供的应收票据备查簿,发现:
(1)存有A公司开具的于11月20日已到期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300万元,电子公司不仅未按规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并且于年度终了时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存有B公司开具的带息银行承兑汇票500万元,票面利率月息3‰,出票日期为7月20日,到期日为次年的2月20日。电子公司年终未按规定计提应收利息。
案例分析
(1)根据现行会计制度之规定: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中期期末或者年度终了时不再计提利息。
(2)根据现行会计制度之规定:带息应收票据,应于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3)根据现行会计制度之规定: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或拒绝付款证明等资料时,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来源:淮海票据贴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