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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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人代位权,虽然表现为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是通常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上的追索权。

一、从票据保证人代位权的取得依据来看,是基于保证人对保证债务的履行,而非基于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受让,因而,从票据权利的取得类型来说,是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二、从票据保证人代位权的取得过程来看,是从票据权利人手中取得票据,而非从被保证人手中取得票据,因而,从票据权利的自身性质来说,是独立的票据权利,而非被保证人原有的票据权利。

三、由于票据保证人代位权的取得,是票据法特别规定的,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当然取得的,并非保证人与票据权利人约定的。

【来源:中国票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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