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通过支付、背书转让,形成了前手、后手的联系。在票据关系中,前手的权利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前手享有票据权利,并且其票据权利完整有效;在此种情形下,不得享有优于前手权利的持票人也可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
二、前手虽享有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中存在瑕疵或抗辩原因;此种情形下,因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所以持票人虽然也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但应继受前手人的权利瑕疵,不受票据权利中“人的抗辩的切断”原理的保护,票据债务人对前手的抗辩可延续使用于不得享有优于前手权利的持票人;
三、前手不享有票据权利。在此情形下,不得优于前手权利的持票人,虽然取得票据并且属于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来源:中国票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