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单是指在票据凭据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时,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的专用空白纸张。票据进行多次背书转让,由于票据的背面可用于背书人签章和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地方有限,当票据上已经记满而无处可再进行背书记载时,持票人可以将专用的空白纸张粘附于票据上,以弥补票据余白的不足,使其后的持票人可以继续背书转让。这种粘贴于票据上的专用空白纸张,即是粘单。银行承兑汇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即在粘接骑缝处加盖财务章与法人章。银行承兑汇票粘单并没有统一格式,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长为15厘米,宽8厘米,记载要素为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日期等。
粘单一旦赋予票据上,即是票据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该粘单上所作记载就等同于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粘单只能用于记载背书事项,而出票的记载事项和承兑、付款时的有关事项,应当记载于票据的正面,而不能记载于粘单上。粘单是为补充票据的本身的不足而粘赋予票据之上的,为了使粘单与票据本体紧密相连,防止发生分离和撤换,票据法要求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以防止伪造和变造。在粘单上记载的背书,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条件,即产生背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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