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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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起(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关于外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税范围,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15号)已经做了相关规定,此次国税局下发《办法》,是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税收征管做了进—步的明确规定。

一、退税的企业范围

《办法》与之前被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只限定了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非是指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享受退税企业的范围是根据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执行的。

二、退税的办理程序

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由国家税务局主管部门负责其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一)用于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如果是在2009年12月31日(含。)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如果是在2010年1月1日(含)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

(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

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自购买国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80日内,应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付款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退税的条件

一是根据《办法》规定,对属于增值税—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上述所指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

二是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而确定的。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未金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凡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退税的管理一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其监管时限是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

如果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将已退税的设备发生转让、赠送等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一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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