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息和借款费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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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关于利息和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一直是纳税人关注的重点,也是难点。利息税前扣除的标注和范围是什么?纳税人如何计算出税前扣除的利息?借款费用的计量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有哪些?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交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所指的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企业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纳税人应怎样计算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教额部分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不得超过以下比例:①金融企业为5:1;②其他企业为2:1。

首先要计算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超出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凡纳税人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或资金占用费以什么票据作为扣除”凭证?

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收取利息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企业应以相关协议作为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

(一)纳税人应严格把握财务会计和税法在借款利息上的不同处理原则。

借款利息属于借款费用,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方法:一是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二是予以资本化,要严格把握确认原则。注意税法和会计制度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或资本化的标准的规定不同,否则会影响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

借款利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损益的部分),即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无论利率的高低,均应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损益。而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继税入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因此,在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是不同的,纳税时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从税务稽查的角度对稠息支出的相关规定。

从税务稽查角度,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从银行和其任单位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构成生产经营成本的一苛分,在计算企业利润和确定应纾税所得额时应当允许扣除。一方面,将重点检查企业向金融机松以外的单位、个人借入资金利息支出标准,是否高于国家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标准,高出部分应调增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检查利息扣除范围,企业在固定资产建造、购置,竣工决算投入任用前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列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单位在处理向单位职工个人借款利息应严格依照上述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确定,才能进行所促税税前扣除。

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如何规定?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除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一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借款费用应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在为使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必要准备工作中断期间可能发生的借款费;用,属于持有部分完工资产发生的费用,可以不资本化直接扣除。在使相关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很必要的工作实际完成时,应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相关资产的各部分是分别完工的,每部分在其他部分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准备工作实际上已完成,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停止。如果资产的任何一部分都必须在所有组成部分全部完工后才能交付使用,应在整个资产全部交付使用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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