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常性损益中的(十四)项,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持有损益与处置损益列为一项。
有些企业就利用这一点将两种损益的范围模糊化。
例如,某公司将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列为第十四项。
根据证监会规定:持有损益中不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损益中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更何况会计准则要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没有计入净利润),即使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现减值迹象,计提减值损失也属于正常损失。
所以,要将(十四)项中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持有损益”与“处置损益”区别对待,防止企业利用两种损益范围的混淆虚计“监管利润”。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陈敏 崔文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