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提示:您应当按照赠品的公允价值所占总销售金额的比例来确认收入。
假设:买排烟机(1500元)赠燃气灶(500元),应按“公允价”确定排烟机(1100元)燃气灶(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