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10】40号)
文件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解读: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中对辅导期的规定只有上个标准,即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而本办法对不同辅导对象使用的是两个不同的标准。即对于由于本身规模和性质限制纳入辅导期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管理上重在辅助与引导,辅导期为3个月,时间相对较短;而对于第四条中有主观故意涉税问题的纳税人,管理上则重在干预与监督,辅导期为6个月,时间较长。
【来源:财会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