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新规解读(6)明确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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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10】40号)

文件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辅导期内,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抵扣凭证,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全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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