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件第十一条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解读:辅导期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直接影响即为“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这个科目为过渡科目,专属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体现为辅导期内增值税纳税监管的窗口科目。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企业财务人员、应熟练掌握该科目的应用,避免核算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税务监管风险。
【来源:财会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