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件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解读: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对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面临无法申报抵扣进项的风险。在此期间纳税人除了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就交叉稽查结果进行沟通外,还需注意,本条只是对辅导期纳税人申报抵扣环节的特殊规定,对取得的抵扣凭证的认证,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的,将无法进入交叉稽核比对环节。
【来源:财会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