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份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企业在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还应将原记人“资本公积_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长期股权投资只能采取成本法核算,持有期间不能改变其计税基础,处置时按转让对价其计税基础,处置时按转让对价扣除计税基础为转让所得,并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会计期末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暂时性基础差异,编制所得税调整分录。
【案例】甲公司2008年2月2日对乙公司进行投资,取得乙公司35%的股权,并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股权投资。2009年8月10日乙公司因增发股份产生资本溢价400万元。假设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甲公司2007年8月10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1 4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l 400 000(4 000 000*35%)
借:资本公积3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一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350000(1 400 000*25%)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李颖 王尤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