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业务中产生的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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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的处理

1.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在重分类日将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案例】2008年9月30日,丁上市公司因持有意图和能力发生改变,将原购入的面值500 000元、期限5年、票面利率6%、每年12月31日付息的B公司债券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B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540 000元,账面摊余成本为516 050元,其中:成本500 000元,利息调整16 050元,丁上市公司对该持有至到期投资已计提减值准备20 000元。假设丁上市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丁上市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B公司债券(成本)  540 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20 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B公司债券(成本)    500 000

    -B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6 05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3 950

借:资本公积    5987.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B公司债券    5897.50[(43 ,950-2000)*25%]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或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处理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或低于其账面余额(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即摊余成本)的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处置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还应将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戊公司于2008年7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人股票100万股,每股市价16元,手续费5万元。初始确认时,该股票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戊公司至2007年12月31日仍持有该股票,该股票的市价为每股18元。假设戊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戊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1)2008年7月1日,购人股票时,人账成本=100*16+5=1 605(万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6 050 000

贷:银行存款16 050 000

(2)2008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额:100*18—1605=195(万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 950 000

贷: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  1 950 000

借:资本公积  487 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87 500(1 950 000*25%)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李颖  王尤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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