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税基。
生产型增值税法。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为商品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扣除投入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后的余额,即等于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折旧数之和。生产型增值税法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国民经济的总体上看,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生产型增值税法规定的税基包含固定资产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前两种类型的增值税法规定的税基宽广,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和对财政收入的保障作用较强,但没有解决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鼓励投资和促进经济增长。我国当前的增值税法属生产型增值税法。
2.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收入型增值税法。收入型增值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收入扣除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劳务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即等于工资、利润、利息、租金之和。收入型增值税法允许随同折旧分期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国民经济的总体上看,收入型增值税法规定的税基相当于国民收入。
3.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但纳税人的税负最小。我国原来开征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转型”。
消费型增值税法。消费型增值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是一种典型增值额,它将销售收入扣除中间性产品价值、劳务支出和同期购入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消费型增值税法允许一次性抵扣固定资产所含已征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国民经济的总体上看,消费型增值税法规定的税基相当于社会全部消费品的价值,故得其名。消费型增值税法虽然规定的税基较窄,但避免了对生产资料重复征税。
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税基列举法
税基列举法,即加法,是把构成增值额的各个项目直接相加,再乘以适用的税率,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税率
2.税基相减法
税基相减法,即减法,是从销售收入中减去同期应扣除的项目,得出增值额,再乘以适用的税率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额-应扣除项目金额)×税率
3.购进扣税法又称进项税额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其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增值税额。
销售额、税率、当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都是已知的,既计算简便,各国增值税最常采用的计税方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产出-投入)×税率=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